夫、妻均不到庭 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0:37
【案情】请求人肖男与被请求人张女系姨表亲即肖男之母与张女之母系同胞姊妹。两人自幼相识,1995年3月25日,两边隐瞒了法律上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处理机关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18日,两边生育一男孩。之后,两边因家庭小事发作对立,肖男便离家外出打工不归。2008年2月18日,张女以两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宣告其与肖男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两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合】审理中,对本案应怎么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则,按撤诉处理。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间断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条的规则,本案两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禁绝撤诉的景象,所以虽然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而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因为两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现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决本案间断诉讼。待张女呈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其到庭开庭审理。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完结诉讼,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宣告两边的婚姻无效,回收其成婚证。《婚姻登记处理条例》第25条规则:“请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登记,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免除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因而,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两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现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揭露开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此必要。因而,本案持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可裁决完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的有关现实资料移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其宣告该婚姻无效,回收成婚证。第四种定见以为:在查明两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现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定宣告其婚姻无效。【分析】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说现已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中的第2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后,经审查确认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原告请求撤诉的,不予允许。”因而,婚姻无效的案子禁绝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两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及精力,依职权对两人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的现实进行调查,如查实两边之间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则的任何景象,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那么张女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裁决按撤诉处理;假如查实两边的母亲是亲姊妹,两边之间归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现实的话,对张女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决禁绝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对肖男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则,能够缺席判定。所以,虽然夫、妻两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定,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