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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3:51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法令》和《国家开展变革委、教育部、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则,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处理实践,咱们在深化调研的基础上,对《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安排收费处理方法》(湘价服[2004]1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文号:湘价教[2009]99号 揭露规模:悉数揭露
签署日期:2009-07-13 挂号日期:2009-07-22 发文日期:2009-07-22
所属安排:省物价局 一致挂号号:HNPR-2009-38095
处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证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法令》和《国家开展变革委、教育部、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由国家安排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校园和教育安排(以下简称“民办校园”)。
第三条
民办校园收费项目全省一致为膏火、住宿费、代收费(书本课本费、大中专院校重生体检费)和服务性收费。
民办校园对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膏火、住宿费。代收费应遵从“按年(或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定时发布”的准则(大中专院校重生体检费在重生入学时由校园按规则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除遵从代收费准则,还应坚持学生自愿准则,详细收费项目及收费规范需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分存案。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膏火、住宿费一起收取。
民办校园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自行确认,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同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调整民办教育收费规范,施行“重生新方法、老生老方针”。
第四条
民办校园收费施行分级处理的准则。拟定或调整民办校园学历教育的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提出书面请求,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审阅,由教育行政部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分同意。
第五条
民办校园请求拟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规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校园的有关状况,包含校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挂号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颁布的办学许可证;
(二)技能监督部分核发的《安排安排代码证》(副本);
(三)土地、房产处理部分核发的校园、校舍等产权证明或经公证部分公证的房地产租借合同(原件);
(四)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详细项目;
(五)现行教育收费规范和请求拟定的教育收费规范或拟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起伏,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六)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根据和理由;
(七)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对学生担负及校园出入的影响;
(八)请求校园近三年的收入和开销状况,包含教职工人数、按规则折合规范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本钱,财政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开销状况、教育设备置办状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开销等首要目标;
(九)出资人要求获得资金报答的比率。
(十)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教育行政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请求校园供给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校园学历教育膏火规范依照补偿教育本钱的准则并恰当考虑合理报答的要素拟定。
教育本钱包含人员经费、公事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校园教育和处理的正常开销,不包含灾祸丢失、事端等非正常费用开销和校办工业及经营性费用开销。
民办校园学历教育住宿费规范按实践本钱确认。
民办校园学历教育本钱由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施行本钱监审后确认。
第七条
民办校园收费规范应当以当地校园的生均教育本钱为根据,一起归纳考虑以下要素:(1)校园承受社会各类赞助的状况;(2)校园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气;(3)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4)要点校园的名校效应;(5)校园的生源状况;(6)出资人的合理报答。
不同区域、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的办学安排,其收费规范应当有所区别。
第八条
受当地政府托付承当部分义务教育使命的民办校园,对协议就读学生的收费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收费规范履行,其生均教育经费缺乏部分,按国家规则由当地政府拨付。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社会性疾病、招工、招干、从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完结产品生意和劳务服务联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民办校园施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核算)。半途转入的学生,按实践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规范收费。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因校园宣扬不实、经有关处理部分查实有诈骗行为,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民办校园应交还所收的悉数费用。
民办校园举行短期培训班,学生在报名后开学前要求退学的,应交还悉数费用;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的,按扣除实践课时费后交还剩下的费用。半途转入培训班的学员,按实践在培训班的天数和分摊的收费规范收费。
第十条
民办校园应按规则的一致格局,在收费场所夺目方位,经过建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办学性质、收费项目和规范。
民办校园招生简章应写明校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民办校园对贫困生有膏火减免规则和其他救助方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校园要依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准则和会计核算准则,科学核算教育培养本钱。
第十二条
民办校园收取的合法收入应首要用于教育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分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向民办校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捐资举行的民办校园和出资人不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的民办校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理,应及时处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运用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出资人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的民办校园,其收费按服务性收费处理,应及时到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时处理《湖南省服务价格挂号证》,运用税务部分一致印(监)制的收据。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分要加强对民办校园收费的处理和监督,催促民办校园严格履行经同意或存案的收费项目和规范,建立健全收费处理规章准则,民办校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查处:
1、不按规则批阅权限报批或存案收费的;
2、不处理《湖南省服务价格挂号证》或不准时参与《湖南省服务价格挂号证》年度检审的;
3、私行添加收费项目、扩大规模、进步规范收费的;
4、抢占移用收费收入的;
5、跨学年(期)预收费用的;
6、强制稳妥和重复稳妥的;
7、强制一致代购学生用品的;
8、不按规则交还所收费用的;
9、不符合国家规则提取资金报答的;
10、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劳作社会和保证厅按各自责任担任解说。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履行,曩昔有关规则与本方法不符的,一概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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