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从一起案例看专利无效宣告中请求人的补证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1:52

一、案情介绍
A为某压型板抗风卷帘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5月28日B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以邮递方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一起提交了4份依据(依据1-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检查,于2002年7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B公司宣布无效受理通知书,2002年8月9日B公司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弥补了3份依据(依据5-7)。2003年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以为依据5-7是晚于无效宣告恳求1个月后提交的新依据,故不予考虑。依据依据1-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检查决议,B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后保持检查决议有用,B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以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对受理期限作出规则。因而,弥补依据的期限应当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和《检查攻略》第4部分第3章3.1节的规则履行,因为依据5-7是B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恳求之日起1个月后供给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逾期供给的依据不予考虑是合法的,故保持原判。
针对本案,有几种不同观念,有观念以为,专利无效宣告恳求一经提出即为受理,提出恳求日为受理日。因而本案应从2002年5月28日起算一个月内为恳求人的补证期。专利复审委员会即持此观念,一起他们还以为,在专利维护中专均从专利恳求日起算专利的维护期,因而受理日即为恳求日。另一种观念以为,受理日虽不同于恳求日,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补证期限没有具体规则,故依据《检查攻略》第4部分第3章3.1节的规则履行,即恳求人的补证期限从恳求日起算一个月内。审判法院就持这种观念。笔者不赞同这两种观念,观念一混杂了恳求日与受理日的差异,故不正确。观念二疏忽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也不完整。笔者以为,在评论这一问题时首要要区分以下四个概念:
二、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恳求日、收件日、受理日与发文日
恳求日,是指专利无效宣告恳求人提出专利无效恳求,并将该恳求送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日期。恳求日的确认依据二个行为,一为恳求人的专利无效恳求;二为向恳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送了无效宣告恳求。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4款规则,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不契合规则格局的,无效宣告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笔者以为,补正完成后,恳求人从头递送恳求书之日为恳求日,在本案中恳求日应为2002年5月28日。
收件日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恳求人提交的无效恳求恳求及相关资料的日子。假如恳求人当场提交无效恳求恳求的,则恳求日与收件日为同一天。受理日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恳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后,以为契合《专利法》规则的受理条件,决议受理的日期。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则,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不契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则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恳求作出决议之后,又以相同的理由和依据恳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以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力相抵触为理由恳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可是未提交收效的可以证明权力抵触的处理决议或许判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不契合规则格局的,无效宣告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恳求视为未提出。从本条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恳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恳求,首要需求进行方式检查,在契合条件后,方决议受理。因而,不是一切的无效宣告恳求均可以被受理,恳求人的恳求行为不必定发生受理行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