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3:19
当时,审判实践中,离婚诉讼存在着不妥适用缺席判定的景象。如在没有查明一方当事人确属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适用布告缺席判定程序;或开庭审理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即进行缺席判定。由于离婚案子非同于一般案子,离婚胶葛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产业联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安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妥适用缺席判定,很可能形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掠夺,人身和产业权益被损害,然后引发当事人不满、信访和上访,诱发社会不稳定要素,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这一现象有必要引起注重,并赶快予以纠正。
离婚案子归于免除夫妻身份联系案子,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联系不得署理的准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因而,离婚案子能否适用缺席判定,法令有清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榜首百五十一条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榜首百五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应当到庭,法定署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定。”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子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定。
实践中,不扫除单个当事人片面上有歹意,妄图使用缺席判定程序到达个人离婚之意图,如一些当事人往往使用对方出差、外出务工或气愤回娘家寓居的时机,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申述离婚。一起也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离婚案子的被告,或因惧怕,或因怕丢人,或因不同意离婚等,经传票传唤在开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审判人员不能盲目适用民诉法榜首百三十条之规则,草率作出判定,而应当仔细检查案子是否契合适用缺席判定程序。
对离婚案适用缺席判定程序应掌握好以下两点:
榜首,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申述离婚的案子,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子的要点,由于查清该现实是确认离婚案子能否适用缺席判定的要害。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根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子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查询取证,除查询核实原告供给的根据外,还应当查询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假如其近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供给的根据,再决议是否确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在程序上尽可能确保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告诉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办法挑选适用为一起适用,并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粘贴布告,这是避免当事人选用诈骗手法,骗得法院适用缺席判定程序的最有用的办法。
第三,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子,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性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夺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清晰表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产业切割及小孩抚育等定见记入笔录,或采纳就地调停和到案发地开庭等办法,处理被告不肯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离婚案子归于免除夫妻身份联系案子,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联系不得署理的准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因而,离婚案子能否适用缺席判定,法令有清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榜首百五十一条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榜首百五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应当到庭,法定署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定。”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子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定。
实践中,不扫除单个当事人片面上有歹意,妄图使用缺席判定程序到达个人离婚之意图,如一些当事人往往使用对方出差、外出务工或气愤回娘家寓居的时机,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申述离婚。一起也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离婚案子的被告,或因惧怕,或因怕丢人,或因不同意离婚等,经传票传唤在开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审判人员不能盲目适用民诉法榜首百三十条之规则,草率作出判定,而应当仔细检查案子是否契合适用缺席判定程序。
对离婚案适用缺席判定程序应掌握好以下两点:
榜首,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申述离婚的案子,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子的要点,由于查清该现实是确认离婚案子能否适用缺席判定的要害。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根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子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查询取证,除查询核实原告供给的根据外,还应当查询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假如其近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供给的根据,再决议是否确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在程序上尽可能确保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告诉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办法挑选适用为一起适用,并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粘贴布告,这是避免当事人选用诈骗手法,骗得法院适用缺席判定程序的最有用的办法。
第三,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子,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性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夺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清晰表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产业切割及小孩抚育等定见记入笔录,或采纳就地调停和到案发地开庭等办法,处理被告不肯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