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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8:25
当时,离婚案子中有关彩礼返还胶葛日益增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说(二)》中明确规则了返还彩礼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因为司法解说规则的抽象性以及现实日子的复杂性,详细案子中是否应该返还彩礼仍存在含糊性,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依据现在的法令规则,对返还彩礼问题的法令适用作开始讨论。
一、彩礼的前史由来及现状
我国婚姻过程中,彩礼给付从西周撒播至今。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男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据史料记载,彩礼来源于西周时期,并一向连续至今。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则了制止买卖婚姻和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说(二)》对返还彩礼的景象做出详细规则,尽管如此,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适当盛行,在某些当地现已形成了一种约好俗成的习气,乃至还有着较为一致的规范,而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种现象在乡村尤盛。有的婚姻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日子苦不堪言。假如两边终究未能成婚,往往发作彩礼返还的胶葛。有的离婚案子当事人,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另一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关于彩礼的处置问题引发的胶葛,诉诸法院的也逐步增多,有必要对返还彩礼的法令适用问题进行厘清。
二、彩礼性质的考虑
彩礼性质的界定直接关乎着对彩礼意义的确认,依据彩礼的前史渊源以及《婚姻法解说(二)》有关彩礼的规则,笔者以为彩礼归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成婚,即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是一种附成婚为收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搬运产业为意图,而是以将来对方能与自己成婚为附加条件的。假如成婚的条件成果了,那么赠与行为就有用,赠与物的一切权归受赠人一切;假如条件不成果,给付方与接收方没有成婚,赠与行为失掉法令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免除,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此外,依据现行《婚姻法解说(二)》的规则,男女两边成婚后,假如存在法定情节,离婚时也应返还彩礼。
三、《婚姻法》司法解说(二)》中有关返还彩礼规则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10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一)关于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问题
在现实日子中,彩礼的给付和承受,并不只是在即将成婚的男、女两边之间直接发作,许多状况是一方爸爸妈妈或亲属经过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爸爸妈妈或亲属。现在在我国的婚姻风俗,有许多状况是爸爸妈妈为儿子出钱、出资娶妻、为女儿陪送陪嫁品,此刻,存在恳求返还彩礼的主体确认问题。笔者以为,诉讼主体的确认应区别以下景象:(1)当彩礼是由男方或女方个人产业给付的,男方或女方自己有权恳求承受彩礼方返还彩礼;(2)当彩礼是由男方或女方的家庭成员给付时,应区别对待:1、彩礼是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产业时,诉讼主体可所以给付彩礼的自己;2、彩礼是由给付人的家庭共同产业付出的,诉讼主体可包含彩礼给付人和家庭共同产业其他一切人。
(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规模的界定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10条的规则,当契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践日子中,已给付的彩礼或许是金钱也或许是什物,假如是金钱或许已用于举行成婚仪式或是置办男女两边共同日子的物品,或许已在男女两边的共同日子中耗费。假如是什物,或许已被彩礼接收方实践使用,其价值或许减损。因而,咱们在处理触及彩礼返还的案子时,就应当返还的规模而言,要依据已给付的彩礼的实践使用状况,是否在男女两边共同日子中发作了必要的耗费,婚姻联系或同居联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详细现实归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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