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关联企业避税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1:51一、相关企业的界定
在我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准则的推广和本钱商场的开展,相关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实践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视点讲,它却是一种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令现象。现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现已在测验从法令的视点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呈现并最常常运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但是,这样的称号最多也不过标明公司之间的等级联络。并且,有关这方面的法令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现在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 )和“相关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现已开端运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少详细的法令内容,它只是标明晰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严密的联络。在欧洲,法国的法令文件中所呈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 societe),相同缺少对这种联合办法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界说仍然是含糊的。只要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令的供认并有了正式的法令界说。其最重要的表现办法便是康采恩(konzern),即相关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 )——一个表明对若干法令上独立的企业进行会集处理的术语。其所谓相关企业,是指法令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联络。
在日本法令中,尽管相关企业没有呈现在根本法令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矩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该规矩第8条第4款规矩:一方公司本质上具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经过人事、资金、技能和买卖等手法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政策者为相关公司。该财务诸表规矩第8条第5款规矩,当依照证券买卖所的规矩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相关公司时,与其有相关的公司都叫做“联络公司”。换言之,联络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相关公司的总称。
我国台湾区域承受并运用了“联络企业”这一表明总称的概念,并且在运用上与日本的运用含义也是共同的。学者运用“联络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联络、参股联络之企业联合的总称。立法也径自以“联络企业”作为其联络企业法的正式称号。(注:施天涛:《相关企业概念之法令透视》,《法令科学》1998年第2期。)
相关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令术语最早呈现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矩,相关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联络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运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许直接的具有或许操控联络;2.直接或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具有或许操控;3.其他在利益上相相关的联络。
怎么界定上述“相相联系”成为确定相关企业的要害,也是处理相关企业避税问题的条件,是实践操作中有必要处理的问题。详细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联络的,即为相关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直接持有其间一方的股份总和到达25%或以上的;2.直接或直接同为第三者所具有或操控股份到达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假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假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司理等高档处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派遣的;5.企业的出产运营活动有必要由另一企业供给的特许权力(包含工业产权、专有技能等)才干正常进行的;6.企业出产运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含价格及买卖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操控或供给的;7.企业出产的产品或产品的出售(包含价格及买卖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操控的;8.对企业出产运营、买卖具有实践操控的其他利益上相相关的联络,包含宗族、亲属联络等。(注:国税发[1998]59号《相关企业间事务来往税务处理规程》(试行)。)
二、相关企业避税的首要手法和办法
当时,相关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实践,并且手法不断创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遍及重视。归根到底,企业相互间的相相联系、私法赋予企业在运营活动中的各种自在与权力、税法本身的空白和缝隙以及税法间的法令抵触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供给了可挑选的法令空间,使其成为或许。那么,何为避税,其性质怎么?相关企业避税的手法和办法有哪些?笔者作如下讨论:
(一)避税行为及其性质
避税,现在无一致界说。有的学者以为:“避税一般是指交税者运用税法上的缝隙或税法答应的办法,作恰当的财务组织和税收谋划,在不违背税法规矩的条件下,到达减轻或免除税负的意图”。(注:刘建青:《避税的发作及其法令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以为:“避税是指交税责任人运用税法缝隙、缺点和必定的手法,经过对运营及财务活动的组织,以期到达交税责任最小的经济行为”。(注:陈松林:《避税与逃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我国台湾区域学者以为,交税责任人以显着不合惯例的组织,躲避或削减交税责任的行为是避税。(注:葛克昌《税法根本问题——财务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念。有的学者以为,避税行为本质上便是交税人在实施应尽法令责任的条件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力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法。(注:刘建青:《避税的发作及其法令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当税收法令存在着一种或许,即应交税责任人可以对其交税位置作出挑选时,应交税责任人在他成为交税人时就挑选税担负的最小化”。(注:刘建青:《避税的发作及其法令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因为其并不直接冒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注:刘建青:《避税的发作及其法令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以为,避税行为本质是,“乱用税法以外法令所赋与之法令现实构成自在以躲避税法”(注:葛克昌《税法根本问题——财务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是不合法的。这儿的税法以外的法令,首要指民商法。以为,“法令现实构成自在之乱用者,在恰当程度上,对依恰当法令现实而担负租税,本具有预见或许性与可计算性。”(注:葛克昌《税法根本问题——财务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交税责任人主张,依其所挑选之私法办法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但依其实践经济效果,则应分管之法定税负、始属合理”。(注:葛克昌《税法根本问题——财务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税法不问私法上之外表形状,税法不问私法上表明为何,只关怀私法上当事人表明后所生之经济效果(是否具有课税事由)。税法要求者,非违背法令之经济观察法,而是契合法令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说,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状,依符合法令诚信之担负事由课税。”(注:葛克昌《税法根本问题——财务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着重对税法的了解不该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令体系、立法意图去阐释。笔者附和后者的观念,其本质是乱用私权躲避公法上的责任,以合法办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危害很大。
(二)相关企业避税的首要手法和办法
从理论上讲,相关企业有涉外相关企业和国内相关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或许性,且手法和办法多种多样。其间,前者避税的手法和办法更为荫蔽和杂乱,更具有典型性。外方经过相关企业避税的手法和办法首要有:1.高价进、贱价出,搬运企业赢利;2.举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运用出资者身份承揽企业工程,成心进步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相关公司借款,经过付出高额利息搬运赢利,然后有用避税;5.延伸本钱期限,却按名义值共享赢利;6.虚增费用,搬运赢利;7.将专有技能转让费搬运到设备价款中,躲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揽中经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搬运以扩展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别离订立等荫蔽手法,躲避交税;9.选用推延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用税收减免待遇;10.推延偿还债务,操控赢利;11.弱化股份出资,添加借款融资份额;12.运用世界税务协作的缝隙避税等等。
三、相关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令对策
(一)相关企业税避的危害
相关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详细来讲:
1.避税构成很多政府税收收入的削减,影响国家的财务才能。一起,因为其负面的演示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构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开展。
2.避税构成企业之间实践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正税负、平等竞争”的准则,打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用合理装备。
3.外商出资企业避税危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我国出资环境不良、出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名誉和外商来华出资活跃性。
(二)相关企业避税的法令对策
针对相关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令、法规,使其无懈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令、法规
(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公例第42 条规矩:税法不得因乱用法令现实之构成自在而躲避适用。乱用者依与该经济事情恰当之法令现实,树立租税请求权。(注:葛克昌《税法根本问题——财务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清晰规范。现在,我国在立法方面临什么是避税,确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根本准则等,尚属空白,亟需添补。笔者主张:树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选用归纳式与罗列式相结合的办法立法。对避税行为界说、规制作出归纳性规矩,一起罗列常常运用的避税手法和办法及其法令制裁,尽量缩小避税的机会与或许。然后为详细的法令活动供给根据,有用地遏止避税行为。
(2)对原有立法进行修正、完善。如,对外资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减免税“从开端获利年度起”可改为“从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缩短亏本结转年限。现行税法规矩,企业发作年度亏本答使用下一交税年度的所得补偿,下一年度所得缺乏补偿的,可以逐年接连补偿五年。此规矩明显太长,主张修正为三年;完善外商出资企业注册程序。对老企业冒充新办企业骗得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景象,加强监管,只处理改变挂号手续而不处理开业挂号等等,尽量阻塞法令缝隙。
2.加强税收征管
(1)扩展税务稽察部队,从人员和组织上保证征管作业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岗训练,另一方面为进步部队素质,实施查核、竞争上岗准则。恰当调整现行征管形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查看。
(2)强化交税人全面申报责任和举证责任。交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秘和遗失。对相关企业间事务来往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关于有形产业的购销,需供给相关企业间其买卖的产品(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相关企业的功能及其在商场中的位置、出售价格的季节性动摇、无形资产对产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功能,以及定价办法等状况材料;对无形产业的转让和运用,需供给触及买卖的无形产业及其转让条件(包含区域规模、授权规模等)、独占性及其或许保持的时刻、转让者供给的技能支持和人员训练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保护本钱(包含广告宣传和质量操控本钱)、受让人因运用或转让该产业的预期赢利或节约的本钱、价格组成和付出办法等状况材料;关于供给劳务,需供给承受相关企业供给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实获益、付出或收取的劳务费用规范是否合理、其间相关直接、直接本钱和赢利水平是否合理等状况材料;关于融通资金,需供给触及融资事务的一般利率水平、融资事务触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注:国税发[1998]59号《相关企业间事务来往税务处理规程》(试行)。)
(3)对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进行要点查询审计。一般可包含:出产、运营处理决策权受相关企业操控的企业;与相关企业事务来往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时间亏本的企业(接连亏本2年以内的);长时间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展运营规范的企业;跳动性盈余的企业(指隔年盈余或亏本,违背惯例获取运营效益的企业);与设在避税港的相关企业发作事务来往的企业;比同行业盈余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区域同行业赢利水平比较);集团公司内部比较,赢利率低的企业(即与相关企业比较,赢利率低的企业);巧立名目,向相关企业付出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运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赢利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注:国税发[1998]59号《相关企业间事务来往税务处理规程》(试行)。)经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查询、价格信息的查询与调阅、境外查询等手法,核实其应税事项。
(4)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范畴的使用,使其可以掩盖税收征管全过程。从税务挂号的树立、交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间断申报与滞纳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查看目标的挑选以及有关交税人各种材料、信息的查询等均经过计算机处理。一致、合理挑选先进而又有用的机型,优化作业主机体系的设置方位。(注:姜蓉、陈志萍、方昌飞:《新编交税攻略》,立信管帐出版社1994年版。)运用各种手法,经过各种渠道,广泛搜集国内外商场价格和费用收取规范等信息材料,活跃而又适时地完成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分的联网,逐步构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办避税行为供给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