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7:23
【行政决议】行政决议的建立
所谓行政决议的建立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责任的意思表明已确认,并外化到外界可以认知的状况。从中可得知行政决议的建立首先是行政主体履行责任的意思表明已确认;其次是该意思表明外化认知。比方什么叫婴儿呢?这就触及婴儿成型(建立)的问题,当然对此有不同的观念。但有必要有一个婴儿成型(建立)的概念。行政决议的建立是行政决议在现实上的作出和构成。行政决议的建立与否是判别行政决议是否存在,是否有行政决议的问题。行政决议的建立之时,也便是行政决议存在之时,行政决议未建立,则行政决议不存在,或不是行政决议,或行政决议未完成。行政决议的收效、合法、有用等不影响行政决议的建立,就象胎儿何时成“人”的问题与男人、女性、大人、小孩、好人、坏人无关是相同的道理。
研讨行政决议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含义。行政决议建立是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条件或起点。有人说“行政决议收效后有用”,我以为不精确。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决议建立时就收效,除非有严重违法的行政决议外,行政决议收效就有用,这时建立、收效、有用是同一的,行政决议建立就成为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起点。但在特别情况下,即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议在其建立后,在条件满意和期限届满后才收效,这时行政决议的建立、收效、有用不是一起的,行政决议建立就成为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条件,而不是起点,行政决议收效就成为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起点。显着“建立”“收效”“有用”是有边界的。有边界就使行政决议效能的起点不相同,所以笔者以为“行政决议建立后才有用”的观念是正确的,而“行政决议有用时才建立”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有时行政决议建立后或许还没有告诉相对人,对相对人还没有收效,但对行政主体来说行政决议已建立。应受拘谨。此外,行政决议建立对行政案件是否受理起决议作用。比方,在行政决议的进程中,相对人诉行政主体,其诉讼请求是中止该行政行为,法官是否受理呢?笔者以为不能受理。由于该行政决议还没有建立,不称其为行政行为,所以不受理。
那么,行政决议的建立的标志是什么呢?具有哪些要素才称行政决议已存在或建立呢?这就触及到行政决议的建立要件问题。行政决议建立要件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之所以称之为详细行政行为所必备的条件,这使之与民事行为区分隔。建立要件是行政决议必不可少的一些现实要素。假如某一行为具有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议建立;假如某一行为不具有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议不建立。有人把行政决议的建立要件说成是构成要件,笔者以为两者所指内容共同,仅仅从不同的视点而论的,本文选用“建立要件”一说。一般来说,行政决议的建立要件有如下几种:
一是主体要件。行政决议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决议差异与其他法令行为的显着要件。
二是职权和责任要件。行政决议有必要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利或具有公权利要素的成果。不具有行政职权要素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决议。
三是作用意思要件。行政决议有必要有清晰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意图意思,便是旨在发生意思作用的行为,非意思作用的行为,则其并非行政决议。
四是表意行为要件。行政决议有必要有向相对人表达行政主体意图意思的表意进程。假如没有意思表明行为的存在,则外界无法知晓,应视为行政决议的不存在或不建立。《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则“行政主体不奉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现实、理由和根据,或许回绝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行政处罚决议不能建立。”初次以立法方式差异了无效行政处罚与不建立行政处罚。
五是扫除要件。行政决议没有严重显着的违法,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建立问题。
行政决议的建立的特色便是国家毅力对相对人的分配。民事行为的建立有必要在当事人合意的根底上,但行政决议的建立不需要合意的条件,由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毅力就决议。行政合同另说,但也与民事合同不同,渗透着行政主体的优胜。其理论根底是行政管理次序的需要和公民对公权利的供认和授权,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思想为根底的。
行政决议一旦建立,将发生很大的法令作用。行政决议的建立是研讨行政决议的各种问题的逻辑起点;行政决议的建立之时,也便是行政决议存在的开端之时;行政决议的建立,意味着行政程序的完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时效的开端;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决议的建立与收效是共同的,即行政决议一经作出,对行政主体发生方式效能,行政主体有必要受约束,没有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警示行政主体有必要稳重行使职权。
所谓行政决议的建立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责任的意思表明已确认,并外化到外界可以认知的状况。从中可得知行政决议的建立首先是行政主体履行责任的意思表明已确认;其次是该意思表明外化认知。比方什么叫婴儿呢?这就触及婴儿成型(建立)的问题,当然对此有不同的观念。但有必要有一个婴儿成型(建立)的概念。行政决议的建立是行政决议在现实上的作出和构成。行政决议的建立与否是判别行政决议是否存在,是否有行政决议的问题。行政决议的建立之时,也便是行政决议存在之时,行政决议未建立,则行政决议不存在,或不是行政决议,或行政决议未完成。行政决议的收效、合法、有用等不影响行政决议的建立,就象胎儿何时成“人”的问题与男人、女性、大人、小孩、好人、坏人无关是相同的道理。
研讨行政决议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含义。行政决议建立是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条件或起点。有人说“行政决议收效后有用”,我以为不精确。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决议建立时就收效,除非有严重违法的行政决议外,行政决议收效就有用,这时建立、收效、有用是同一的,行政决议建立就成为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起点。但在特别情况下,即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议在其建立后,在条件满意和期限届满后才收效,这时行政决议的建立、收效、有用不是一起的,行政决议建立就成为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条件,而不是起点,行政决议收效就成为行政决议产收效能的起点。显着“建立”“收效”“有用”是有边界的。有边界就使行政决议效能的起点不相同,所以笔者以为“行政决议建立后才有用”的观念是正确的,而“行政决议有用时才建立”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有时行政决议建立后或许还没有告诉相对人,对相对人还没有收效,但对行政主体来说行政决议已建立。应受拘谨。此外,行政决议建立对行政案件是否受理起决议作用。比方,在行政决议的进程中,相对人诉行政主体,其诉讼请求是中止该行政行为,法官是否受理呢?笔者以为不能受理。由于该行政决议还没有建立,不称其为行政行为,所以不受理。
那么,行政决议的建立的标志是什么呢?具有哪些要素才称行政决议已存在或建立呢?这就触及到行政决议的建立要件问题。行政决议建立要件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之所以称之为详细行政行为所必备的条件,这使之与民事行为区分隔。建立要件是行政决议必不可少的一些现实要素。假如某一行为具有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议建立;假如某一行为不具有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议不建立。有人把行政决议的建立要件说成是构成要件,笔者以为两者所指内容共同,仅仅从不同的视点而论的,本文选用“建立要件”一说。一般来说,行政决议的建立要件有如下几种:
一是主体要件。行政决议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决议差异与其他法令行为的显着要件。
二是职权和责任要件。行政决议有必要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利或具有公权利要素的成果。不具有行政职权要素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决议。
三是作用意思要件。行政决议有必要有清晰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意图意思,便是旨在发生意思作用的行为,非意思作用的行为,则其并非行政决议。
四是表意行为要件。行政决议有必要有向相对人表达行政主体意图意思的表意进程。假如没有意思表明行为的存在,则外界无法知晓,应视为行政决议的不存在或不建立。《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则“行政主体不奉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现实、理由和根据,或许回绝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行政处罚决议不能建立。”初次以立法方式差异了无效行政处罚与不建立行政处罚。
五是扫除要件。行政决议没有严重显着的违法,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建立问题。
行政决议的建立的特色便是国家毅力对相对人的分配。民事行为的建立有必要在当事人合意的根底上,但行政决议的建立不需要合意的条件,由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毅力就决议。行政合同另说,但也与民事合同不同,渗透着行政主体的优胜。其理论根底是行政管理次序的需要和公民对公权利的供认和授权,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思想为根底的。
行政决议一旦建立,将发生很大的法令作用。行政决议的建立是研讨行政决议的各种问题的逻辑起点;行政决议的建立之时,也便是行政决议存在的开端之时;行政决议的建立,意味着行政程序的完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时效的开端;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决议的建立与收效是共同的,即行政决议一经作出,对行政主体发生方式效能,行政主体有必要受约束,没有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警示行政主体有必要稳重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