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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复议决定要考虑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6:18
1、复议机关以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间断复议审理并告诉复议请求人。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
2、被请求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请求人恳求补偿的,复议机关能够责令被请求人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补偿。被请求人补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税务工作人员承当部分或悉数补偿费用。
3、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议,并制造复议决议书。
4、复议决议应直接送达复议请求人,并由请求人在复议决议书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请求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对请求人逾期不申述又不实行复议决议的,别离状况处理:
①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决议,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许依法强制执行;
②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决议,由复议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许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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