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0: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东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贺荣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通生,男,1953年5月21日出世,汉族,教育部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原审被告北京百强医疗器械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三义东里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健光,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肖枫,男,1946年4月29日出世,回族,宣武区医学会秘书长,住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3楼3门301号。
上诉人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友大公司)因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9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友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荣友,被上诉人刘通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百强医疗器械有限职责公司(简称百强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不出庭应诉,本院予以允许。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刘通生是ZL98304977.7号“镊子”外观规划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现在合法有用。2004年9月21日,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刘通生在百强公司处购买了“一次性运用医用弯盘”两个,获得盖有百强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张,金额为6元。经现场勘验,“一次性运用医用弯盘”商标为“大友”牌,厂家名称为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大友大公司供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制作、出售,百强公司供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出售,来历于大友大公司。刘通生关于其建议10万元的诉讼请求,以为其出产一把镊子的本钱为0.15元,出售价格为0.35元,但未提交购销合同、出售发票等依据加以佐证。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未超越诉讼时效。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均为运用在“一次性医用弯盘”中的镊子,归于同类产品。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在于:均分为镊头、镊臂和镊尖三部分,自镊头向镊尖经镊臂构成流线型规划。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镊臂过渡部分为较为润滑的弧形,本专利镊臂过渡部分为略有折线视点的过渡,而这一差异归于部分的纤细差异,并未使被控侵权产品相关于本专利发作明显变化,不足以在全体视觉效果上发生明显差异。因而,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归于附近似的外观规划。大友大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刘通生答应,为出产经营意图,制作、出售与本专利附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略了刘通生的专利权,应承当中止侵权、补偿损失的侵权职责。百强公司出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历于大友大公司,其对大友大公司出产、出售医疗器械的资质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契合专利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而,百强公司尽管施行了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不具有片面成心,且其已证明其出售产品的合法来历,故依法只承当中止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法律职责,而不承当侵权补偿职责。原审法院依据刘通生享有的专利权类别、大友大公司侵权的性质和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一次性医用弯盘”的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法状况等要素,依据法律规定的数额,酌情确认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