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索要加班费应当受到2年时效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0:01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则,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原告上海悦婴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的托付,并指使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署理人。承受托付之后,本诉讼署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查询,2007年3月2日又参加了庭审,关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依据法令和现实,本诉讼署理人宣布如下署理定见,请审判长在判决时能予以充分考虑:
一、社保争议应当对比薪酬,适用二年的追索时效
1、社保本质上归于劳作者个人的收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十六条,在解说理由部分清晰说到:劳作者有权享用社会保证,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依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则,社会保险费中除了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适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作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归于劳作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付出劳作酬劳类似。
2、劳作酬劳有2年的追索时效,是源于部门规章劳作部《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的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书面记载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数额、时刻、收取者的名字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故劳作者在劳作酬劳发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恳求劳作裁定,其实体追索劳作酬劳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作酬劳,则以用人单位没有贰言为限。
3、上海区域,劳作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能够追溯几年内的社保,没有清晰规则,但能够参照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六、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但从劳作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交纳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二年。
署理人以为,上海高院现已清晰确定:社会保险费,本质上归于劳作者的个人收入,不缴社保的行为与不付出劳作酬劳类似,则相应的时效维护应当与对薪酬酬劳的维护具有一致性。这一点,也是为湖北高院所采用的。
二、社保争议,由劳作督查部门处理,有两年时效的清晰法令规则
现在,在上海区域,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既能够经过恳求劳作裁定、民事诉讼的司法统辖途径,也能够经过到劳作督查部门告发要求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统辖途径处理,当然对行政不作为或行为不满意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劳作保证督查法令》(2004年12月)第二十条: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告发、投诉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不再查办。前款规则的期限,自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