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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及风险提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3:24

   
劳作合同停止是指
劳作合同的法令效力依法被消除,亦即
劳作合同所建立的劳作联系因为必定的法令现实的呈现而完结,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力义务不再存在。《劳作法》第23条规则,
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
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劳作法》对劳作合同的停止仅限于两种景象,不能满意实践的需求,《劳作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丰厚,将劳作合同停止的景象添加到了六项。《劳作合同法》第4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劳作合同的停止时刻,应当以劳作合同期限最终一日的24时为准。    劳作合同停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出具停止劳作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作者按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和赋闲挂号、求职挂号的凭据。证明书应当写明劳作合同期限、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日期、作业岗位、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    【危险提示】劳作合同停止并不等于劳作联系消除,或许因劳作合同续订、延伸、现实劳作联系存在而持续坚持劳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法释[2006]6号第1条第2项规则,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浅显地说便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作争议发作,裁定请求期限开端核算,劳作者有必要在时效内建议权力;没有书面通知的,劳作争议未发作,劳作者可随时建议权力,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因而,在劳作合同停止时,用人单位有必要出具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作者。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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