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21:25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特别的房子买卖形式,便是买卖一方与售房单位签定了具有预售性质的《房子购销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想要房子了,就把没有到手的“房子”又转让给第三方即受让人,转让方收取必定数额的差价,由受让方直接以转让方名义交给房款、税费并接房,在转让方取得房子产权证后处理过户手续。这种买卖形式在法令上没有清晰的规则,因而,当呈现房价上涨超越转让方收取的差价时,转让方往往会反悔不卖房子了。而受让方已然现已实践交给了房款,有些现已接房,就差没有过户,受让方当然不会赞同,两边的胶葛就不免发作。对此,听讼网小编结合现行相关法令规则做一些讨论,以供我们一同研讨。
一、合同性质
用法令途径处理一同胶葛时,作为法令人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这是正确处理胶葛的根底。上述房子转让胶葛触及三方当事人,即售房单位、转让方、受让方,根据相关现实及法令规则,笔者以为该胶葛存在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
㈠合同权力责任归纳转让法令联系
在标的房子没有交给,转让方没有取得房子产权曾经,根据物权法规则转让方对房子不享有物权。因而,这时候转让方转让的不是房子作为不动产的物权,而是其对售房单位的债务,即恳求售房单位交给房子的权力,当然,转让方将其付款责任也一并转让给了受让方。《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则: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责任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照此规则,假如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房子目标的行为经过了售房单位赞同,则该转让行为有用,受让方替代转让方位置直接对接售房单位实行《购房合同》。假如售房单位不赞同,则该转让行为对售房单位无约束力。
㈡附条件收效合同
前面提到假如转让行为得不到售房单位赞同,则该购房目标转让行为对售房单位无约束力,那该转让合同究竟有用无效呢?笔者以为,该转让合同对售房单位无效,无约束力,但不意味着对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也无效,它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附条件收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收效条件。就本胶葛而言,转让方与受让方或许没有清晰约好附收效条件,可是,实践上两边在签定转让协议时都清楚转让方没有取得房子产权,依法不具有转让条件,在转让方与售房单位的《购房合同》顺畅实行的状况下,转让方能够按约好取得标的房子产权,然后具有转让条件;假如转让方与售房单位的《购房合同》不能顺畅实行,则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也不具有条件而无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能否收效取决于转让方能否依《购房合同》取得标的房子产权这一条件,因而,能够说转让方与受让方现实上构成了一个“附条件收效合同”的法令联系。
二、合同效能
根据上述两个不同法令联系的剖析,合同的效能也要别离确认。在合同权力责任归纳转让的状况下,假如转让目标的行为得到售房单位认可,则三方之间构成一种所谓“更名”联系;假如售房单位不赞同,则只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构成“附条件收效合同”联系。无论是“更名”仍是“附条件收效合同”是建立在假定标的房子能够自在转让的根底之上,即该房子为商品房的状况下,假如该标的房子为福利房,依照国家相关规则即便条件成果,未经有关政府赞同,该转让协议也无效。首要理由是福利房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及《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办法》的规则,未经有权政府同意,该房子不得转让。别的,福利房有特定买卖目标要求,依其性质不得转让。
对本文购房目标转让合同的效能,或许有人会提出不同的了解,以为该转让合同归于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理由是《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四条的规则,前述“强制性规则”特指“效能强制性规则”。而《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则应归于“办理强制性规则”,违背该条款不会致合同无效。为什么说该条款是“办理强制性规则”呢?由于这种买卖行为虽然不标准,但其并未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利益,因而对它的禁止性规则不归于“效能强制性规则”,而是办理强制性规则。
总归,对购房目标转让合同要根据不同状况具体剖析,有些归于无效合同,有些应属有用合同。鉴于触及房子的买卖金额较大,且房价改变也大,主张对此有买卖意向的当事人,最好先向律师进行咨询,确认危险后方可进行买卖,不然会存在较大的胶葛危险。假如在这过程中,你需求律师的协助,能够随时致电听讼网。
一、合同性质
用法令途径处理一同胶葛时,作为法令人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这是正确处理胶葛的根底。上述房子转让胶葛触及三方当事人,即售房单位、转让方、受让方,根据相关现实及法令规则,笔者以为该胶葛存在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
㈠合同权力责任归纳转让法令联系
在标的房子没有交给,转让方没有取得房子产权曾经,根据物权法规则转让方对房子不享有物权。因而,这时候转让方转让的不是房子作为不动产的物权,而是其对售房单位的债务,即恳求售房单位交给房子的权力,当然,转让方将其付款责任也一并转让给了受让方。《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则: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责任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照此规则,假如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房子目标的行为经过了售房单位赞同,则该转让行为有用,受让方替代转让方位置直接对接售房单位实行《购房合同》。假如售房单位不赞同,则该转让行为对售房单位无约束力。
㈡附条件收效合同
前面提到假如转让行为得不到售房单位赞同,则该购房目标转让行为对售房单位无约束力,那该转让合同究竟有用无效呢?笔者以为,该转让合同对售房单位无效,无约束力,但不意味着对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也无效,它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附条件收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收效条件。就本胶葛而言,转让方与受让方或许没有清晰约好附收效条件,可是,实践上两边在签定转让协议时都清楚转让方没有取得房子产权,依法不具有转让条件,在转让方与售房单位的《购房合同》顺畅实行的状况下,转让方能够按约好取得标的房子产权,然后具有转让条件;假如转让方与售房单位的《购房合同》不能顺畅实行,则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也不具有条件而无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能否收效取决于转让方能否依《购房合同》取得标的房子产权这一条件,因而,能够说转让方与受让方现实上构成了一个“附条件收效合同”的法令联系。
二、合同效能
根据上述两个不同法令联系的剖析,合同的效能也要别离确认。在合同权力责任归纳转让的状况下,假如转让目标的行为得到售房单位认可,则三方之间构成一种所谓“更名”联系;假如售房单位不赞同,则只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构成“附条件收效合同”联系。无论是“更名”仍是“附条件收效合同”是建立在假定标的房子能够自在转让的根底之上,即该房子为商品房的状况下,假如该标的房子为福利房,依照国家相关规则即便条件成果,未经有关政府赞同,该转让协议也无效。首要理由是福利房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及《经济适用住宅办理办法》的规则,未经有权政府同意,该房子不得转让。别的,福利房有特定买卖目标要求,依其性质不得转让。
对本文购房目标转让合同的效能,或许有人会提出不同的了解,以为该转让合同归于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理由是《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四条的规则,前述“强制性规则”特指“效能强制性规则”。而《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则应归于“办理强制性规则”,违背该条款不会致合同无效。为什么说该条款是“办理强制性规则”呢?由于这种买卖行为虽然不标准,但其并未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利益,因而对它的禁止性规则不归于“效能强制性规则”,而是办理强制性规则。
总归,对购房目标转让合同要根据不同状况具体剖析,有些归于无效合同,有些应属有用合同。鉴于触及房子的买卖金额较大,且房价改变也大,主张对此有买卖意向的当事人,最好先向律师进行咨询,确认危险后方可进行买卖,不然会存在较大的胶葛危险。假如在这过程中,你需求律师的协助,能够随时致电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