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0: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金方法的告诉》
《方法》指出,该方法所称工作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稳妥的基础上,树立的弥补养老稳妥准则。
工作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一起承当。单位交纳工作年金费用的份额为本单位薪酬总额的8%,个人缴费份额为自己缴费薪酬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稳妥缴费基数一起。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当令调整单位和个人工作年金缴费的份额。
《方法》指出,单位缴费依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自己工作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自己工作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年金基金出资运营收益,按规则计入工作年金个人账户。
别的,工作人员变化工作单位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能够伴随搬运。工作人员升学、从军、赋闲期间或新工作单位没有施行工作年金或企业年金准则的,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由原办理组织持续办理运营。新工作单位已树立工作年金或企业年金准则的,原工作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伴随搬运。
《方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财务部担任解说。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金方法的告诉
国办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金方法》现已国务院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此件揭露发布)
第一条 为树立多层次养老稳妥系统,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稳妥准则改革的决议》(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工作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稳妥的基础上,树立的弥补养老稳妥准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规模与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稳妥的规模一起。
第四条 工作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一起承当。单位交纳工作年金费用的份额为本单位薪酬总额的8%,个人缴费份额为自己缴费薪酬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稳妥缴费基数一起。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当令调整单位和个人工作年金缴费的份额。
第五条 工作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工作年金基金出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则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工作年金基金选用个人账户方法办理。个人缴费施行实账堆集。对财务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供给的信息采纳记账方法,每年依照国家统一发布的记账利率核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自己工作年金账户的累计贮存额由同级财务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务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施行实账堆集。实账堆集构成的工作年金基金,施行市场化出资运营,按实践收益计息。
工作年金基金出资办理应当遵从慎重、涣散危险的准则,确保工作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工作年金基金的详细出资办理方法由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依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自己工作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自己工作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年金基金出资运营收益,按规则计入工作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化工作单位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能够伴随搬运。工作人员升学、从军、赋闲期间或新工作单位没有施行工作年金或企业年金准则的,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由原办理组织持续办理运营。新工作单位已树立工作年金或企业年金准则的,原工作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伴随搬运。
第九条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收取工作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自己挑选按月收取工作年金待遇的方法。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稳妥产品,根据稳妥契约收取待遇并享用相应的承继权;可挑选依照自己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工作年金月待遇规范,发完停止,一起工作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承继权。自己挑选任一收取方法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久居人员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交给自己。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逝世的,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能够承继。
未到达上述工作年金收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工作年金有关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则履行。
第十一条工作年金的经办办理工作,由各级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
第十二条工作年金基金应当托付具有资历的出资运营组织作为出资办理人,担任工作年金基金的出资运营;应当挑选具有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担任保管工作年金基金。托付联系确认后,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工作年金基金有必要与出资办理人和保管人的自有财物或其他财物分隔办理,确保工作年金产业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财务部门担任对本方法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查看。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予以正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方法发作争议的,工作人员可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提请裁定或许申述。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则与本方法不一起的,依照本方法履行。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财务部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