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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容易忽视的五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0:56
任何局势下的每一种经济体制,合同办理都有它无足轻重的位置。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开展,我国公司在合同办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正反两方面的经历和经验都是深入的。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危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那么,公司在合同办理中简单忽视的五个问题是什么呢?。。
一、合同主体失当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用建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首要应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尽管具有上述两种才能,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妥;二是尽管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才能,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妥。 
二、文字表述不谨慎
不谨慎便是不精确,简单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实行或简单引起和制作合同争议。依法缔结的合同,应当表现两边的实在意思。而这种表现需要靠精确清楚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考究字斟句酌。
三、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
我国参加WTO后,有些合同运用境外文本。因为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逃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澄清其意义,确认主文本或阻塞其缝隙,避免形成丢失。
四、改变合同不及时
因为形式改变,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改变是正常的工作,问题在于不少担任履约的办理人员缺少这种及时改变的认识,成果导致了丢失。合同改变包含合同内容改变和合同主体的改变两种景象。合同改变的意图是经过对原合同的修正,保证合同更好实行和必定意图的完成。
五、合法权利不行使
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好付出进展款,如:修建公司能够行使抗辩权罢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罢工要承当违约责任,成果客观上形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处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公司在合同办理中简单忽视的五个问题”的法律知识。一是:合同主体失当和文字表述不谨慎的问题。二是: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改变合同不及时和合法权利不行使的问题三是:其实,公司在合同办理中还有其他易疏忽的问题,如合同条款不完整、忽视诉讼时效等。最终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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