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额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7: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
法令规则了确认商标侵权人补偿数额的核算方法和运用法定核算方法难以确认补偿数额由人民法院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可是法令并没有把侵权补偿数额的核算方法的主动权赋予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弥补了这一缺憾。《解说》规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确认侵权人的补偿职责时,能够依据权利人挑选的核算方法核算补偿数额。”
被侵权人在核算侵权补偿数额时,不只要核算商标被侵权的丢失,并且还要核算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所付出的查询、取证、洽谈、调停、诉讼等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诉讼而付出的延聘律师的费用。
当然,被侵权人依法令规则作出补偿核算方法并核算出补偿数额后,人民法院还应考虑详细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结果、商标的诺言、答应运用费等归纳要素后最终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