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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7:17
运用别人身份证进行婚姻挂号的维权
——左某平与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成冒名婚姻挂号案
关键词:婚姻挂号成婚条件第三人吊销
【案由】民政行政管理/行政挂号
【案号】(2008)南行初字第0015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民法院
【判定曰期】2008年6月16日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左某平
【被告】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
【第三人】周某成
【威望录入】最高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裁判规矩:
运用别人身份证恳求成婚挂号导致别人无法恳求成婚挂号的,别人有权恳求吊销该成婚挂号。
根本案情:
原告的妹妹左某艳与第三人的弟弟周小二因未到达法定婚龄,于2004年4月别离持相片为自己但身份证号码为原告和第三人的身份证到被告处恳求成婚挂号,收取了成婚证。2008年5月,原告到婚姻挂号处恳求挂号时,被奉告其已挂号成婚,无法对其进行婚姻挂号。经原告交涉,左某艳与周小二以其自己的身份证从头进行了婚姻挂号。
争议关键: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吊销从前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的婚姻挂号。
裁判理由:
原告的妹妹因未达法定婚龄运用原告身份证恳求了成婚挂号,原告到成婚挂号处恳求挂号时,被奉告其现已挂号成婚,无法进行成婚挂号。此刻原告的妹妹现已到达法定婚龄,能够以自己的身份恳求成婚挂号。原告有权恳求婚姻挂号机关吊销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的婚姻挂号,以完成本身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挂号法令》
第七条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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