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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9:31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办理的方针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转,维护大众对银行业的决心。
银行业监督办理应当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进步银行业竞争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办理活动的整体方针和整体要求的规则。
银行业监督办理的方针是依据银行业监督办理的任务及立法意图提出的施行银行业监督办理的整体方向、要求和应到达的意图。在本法中清晰银行监管活动的方针和要求,有利于从整体上标准监督办理行为,进步监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用性。国际上首要商场经济国家有关银行监督办理的法令中一般都清晰规则了银行监督办理的方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用银行监管的中心准则》中提出银行监管的方针是坚持金融系统的安稳性和决心,以下降存款人和金融系统的危险。银行监管还应尽力建造一个有用的、充溢竞争性的银行系统。
银行业监督办理的方针
一般来说,银行业监督办理的方针分为广义方针和狭义方针。银行业监督办理的广义方针是坚持银行系统的安稳,也能够表述为促进银行业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转。银行业监督办理的狭义方针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大众对银行业的决心。银行业监督办理的广义方针和狭义方针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络。只要维护了广阔存款人的利益大众才干维护大众对银行业的决心,只要大众对银行业有决心才干坚持银行系统的安稳。
坚持银行系统的安稳是银行业监督办理广义方针,也是其底子的方针。银行是金融的中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中心。银行系统是否合法、稳健运转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经济甚至社会的安稳和开展。我国银行业的财物占整个金融业财物的80%以上,在社会资金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一起银行业也是供给资金付出结算的推一途径。因而坚持我国银行系统的安稳是确保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的根底,是支撑经济增加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特定的商场环境下,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全部金融作业的最基本要求,本法已在第一条的立法主旨之中有了清晰的表述。这些要求落实到银行业监督办理的详细方针上,便是要“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转”。这是坚持金融系统安稳、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根底。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转,首先是要求银行经营活动要“依法而行”,恪守商场秩序,契合商场标准。其次是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坚持稳健性准则,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危险办理,完善内部操控,坚持足够的本钱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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