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六十岁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六十岁人受伤能否确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定见,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2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相关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定见。即: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确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定见,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2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相关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定见。即: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确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