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可以起诉职务侵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9:09
在许多时分,公司里边的工作人员使用自己职务的便当并吞公司的产业就会构成职务并吞罪,那么假如这个是公司里边的董事,是否能够构成职务侵?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公司董事能够申述职务并吞吗
关于职务并吞类型的刑事犯罪,需交由公安机关侦办处理,所以你们能够供给相对应的依据资料,报警之后交公安机关处理。
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依据《决议》第十条的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使用职务或许工作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并吞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并吞”,是指行为人以并吞、偷盗、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施行《决议》第十条规则的行为,并吞公司、企业资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并吞公司、企业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施行《决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处分。
《决议》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议》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员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状况,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纳贿、并吞、移用的科罪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是公司里边的董事,也是能够构成职务并吞罪的,发作这种状况,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查,也能够直接到法院去申述,两种方法都是能够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公司董事能够申述职务并吞吗
关于职务并吞类型的刑事犯罪,需交由公安机关侦办处理,所以你们能够供给相对应的依据资料,报警之后交公安机关处理。
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依据《决议》第十条的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使用职务或许工作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并吞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并吞”,是指行为人以并吞、偷盗、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施行《决议》第十条规则的行为,并吞公司、企业资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并吞公司、企业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施行《决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处分。
《决议》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议》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员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状况,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纳贿、并吞、移用的科罪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是公司里边的董事,也是能够构成职务并吞罪的,发作这种状况,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查,也能够直接到法院去申述,两种方法都是能够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