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规定的亮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7:10
1.法院应当对等级统辖权贰言的处理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原告在辩论期满后追加诉讼恳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等级统辖规范的,被告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依照第1条处理。(此规则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显着具有躲避等级统辖的成心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化统辖。
3.下级法院不得经过请示的方法恳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归于上级法院统辖的案子移交至自己。
4.上级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则将本应归于自己统辖的案子移交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下级法院将案子移交上级法院统辖的裁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交的法院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依职权吊销。
6.未经最高院同意的第一审民事案子等级统辖规范的规则,不该作为审理根据。
2.原告在辩论期满后追加诉讼恳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等级统辖规范的,被告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依照第1条处理。(此规则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显着具有躲避等级统辖的成心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化统辖。
3.下级法院不得经过请示的方法恳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归于上级法院统辖的案子移交至自己。
4.上级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则将本应归于自己统辖的案子移交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下级法院将案子移交上级法院统辖的裁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交的法院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依职权吊销。
6.未经最高院同意的第一审民事案子等级统辖规范的规则,不该作为审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