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5:59案情简介
妇女王某与吴某成婚后,男方落户女方村庄,并育有后代5人。2010年7月,该村按照提留地转让款分配计划,分配给每位乡民38000元提留地转让款时,以王某成婚后男方落户本村、是上门女婿为由,将王某一家7口扫除,致使7人未分得分文征地补偿款。2010年8月16日,王某一家以该村侵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明:原告王某自出生起一向日子在该村,在1980年乡村团体土地承揽到户时随其母亲李某获得村里的承揽责任田。1989年原告王某与吴某在外地挂号成婚,王某的户口未曾迁出,吴某户口1993年随王某迁入该村,吴某也一向在该乡民小组寓居日子,参与劳动。王某的老公、子女、孙子共6人户口均跟从王某挂号在该村,并一向在该村出产日子。王某在承揽被告责任田期间一向实行承揽经营户应尽的责任。
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判定,限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交给原告王某、吴某及其后代等7人每人提留地转让款人民币各38000元,合计266000元。
事例点评
乡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团体土地一切权的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律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原告王某是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随其母亲李某获得村里的土地承揽责任田,实行了土地承揽户应尽的相关责任。尽管王某1989年与原告吴某在外地挂号成婚,但其户口未曾迁出,一向在被告团体经济组织里参与出产,在被告居民小组寓居日子。原告吴某与王某成婚后于1993年将户口迁入被告居民小组,生育子女,自成家立业以来一向实行该村团体责任,并在被告团体经济组织内出产日子。原告王某、吴某及其后代等7人归于嘉积镇该村成员,具有被告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政治、经济、文明、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依法享有乡民小组成员的权力。因而,他们按份所得征地款、征地安顿费等,乡民小组应如数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