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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9:41

依据我国现在的法人准则及相关理论,法人资格自依法刊出之时起停止。而法人的民事才能当然自法人停止时消除。那么由此发生的问题时,与该法人相关的民事争议及其未了断的民呈权利义务怎么处理?这也是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应考虑的问题。
在破产实务中,常会遇到破产程序完结后,还会发现有一些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未了断业务。这些业务是否会因破产债务人法人资格消除而归于清灭?我国破产法并未简略将其抹掉,但也没有具体规则。需求未来的司法解释将其细化。
自己以为,破产程序完结后,管理人能否持续实行职务以及怎么实行职务。需求依据不同景象差异加以规则:
一、关于已在破产程序完结前现已进行的诉讼或未决裁定,破产程序完结后,管理人仍应持续实行诉讼或裁定代表功能。由于它依然归于管理人之未实行结束的功能,也是为了破产债务人利益而应实行的法定功能。
二、关于已在破产程序完结前进行并归入破产产业整理业务中的未回收产业,破产程序完结后,管理人仍应持续实行清算功能。由于这时的未回收产业实质上归于整体债务人共有产业,管理人是为债务人利益进行清算活动而不是为破产债务人。
三、关于破产程序完结前没有进行的诉讼或裁定或许没有承认的债务或产业权益,在破产程序完结后,管理人则不能持续以破产债务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理由是破产程序完结后,企业法人资格现已挂号机关刊出而不复存在。管理人就失去了代表其进行民?滤咚系拿袷履芰Φ幕?天然也就无权进行(包含直接以自已名义)民事诉讼或裁定活动!
附关规则:
榜首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处理刊出挂号结束的次日停止实行职务。可是,存在诉讼或许裁定未决状况的在外。
榜首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许榜首百二十条的规则完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产业分配计划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则应当追回的产业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产业的。
有前款规则景象,但产业数量不足以付出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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