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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起诉应诉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2:36
申述和应诉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相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发作胶葛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安排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契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申述状,书写申述状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申述,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条民事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有权改变、添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原告在申述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有权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行政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许抛弃诉讼请求。
第四条 民事诉讼被告对原告的申述有辩论的权力和提起反诉的权力。
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申述有辩论的权力,有改变或许吊销自己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但无权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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