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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可直接向债务人索要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8:07
肖某与前夫曾一起运营过一家针织厂。2006年1月8日,两边经法院调停离婚,调停书规则两边对外债款中,某公司欠厂里的9万元货款归肖某一切。后肖某前夫脱离该地,且石沉大海。肖某将法院就相关债款的切割状况告知了某公司,并要求其实行。因遭公司回绝而成讼。
    审理中,有人以为公司以仅同肖某前夫发作过事务来往,要钱也得由肖某前夫处理,再由肖某前夫按调停书转交肖某,肖某无权直接提起诉讼。
    笔者则以为肖某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欠款。理由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作的对外债款,在夫妻两边没有约好的状况下,属夫妻一起产业规模。夫妻一起产业债款属连带债款,夫或妻均可独立地建议债款,债款人向其间任一人为清偿的行为,即视为对连带债款的清偿。在夫妻离婚时,假如这种对外债款还未完成,就应当进行切割,然后发作连带债款向独自债款的转化。这种转化在性质上不是连带债款人之间的约好,而是依法对离婚争议产业的重新分配,遵循的是离婚产业切割的准则,或许依然保持原连带债款,也能够由法院判定或由当事人以调停协议方式转让为独自债款。
    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则,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本案中,肖某依法切割到了该债款,且肖某现已向公司告知了该笔债款已切割给肖某,现公司回绝归还,显着归于违约。更何况两边是经法院调停离婚的,调停书不是民事合同,而具有司法裁判的结局效能和法令强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质决议了它对债款主体的改变是强制性改变,不仅对发作改变的债款人之间发生强制改变的效能,也对债款人发生强制改变的效能,即使肖某没有告诉公司,调停书也对公司即时收效,公司不得以未事前告诉为理由予以抗辩。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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