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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9: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分关于乡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辅导定见,标准药品投标作业,依法确定药品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树立揭露、公正、公正的药品投标收购竞争机制,保证药品投标作业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投标投标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投标署理安排是指从事药品投标署理事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安排。
第三条 对药品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实施资历确定和守时复审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分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分担任本辖区内药品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确定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要加强对药品投标署理安排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确定作业进行监督。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投标署理安排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
第六条 药品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确定,由请求从事药品投标署理事务的安排向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提出请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受理请求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分赞同后30个作业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条件完结资历确定作业并在15个作业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存案。
第七条 药品投标署理安排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已获经营执照,具有从事投标署理并供给相关服务的资历;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从属联系或其它利益联系;
(三)有健全的安排安排、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展开药品投标署理事务活动相适应的事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事务人员中,应具有占员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常识和药学常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投标署理事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投标文件和安排评标的专业力气及与从事药品投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请求从事药品投标署理事务的安排,在请求资历确守时,有必要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则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能够从事投标署理事务的经营执照;
(二)有关事务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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