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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0:52

案情:1988年,张某到马鞍山经商时与方某结识。其时两边均已婚,方某与老公为现实婚姻。1989年张某与妻子离婚。方某与老公到民政部门离婚未果,被告告到法院离婚,后两人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离婚。1990年方某带着儿子来到南京,与张某同居,两人未收取成婚证。方某儿子的学籍卡上父亲一栏,方某亲笔填写张某为其子之父。两人在对外活动中均互称为夫妻。1995年10月,方某与张某产生对立,常常打闹。尔后,方某先后在外面两次租房,但主要是其儿子住,方某依然与张某同居,其与儿子在张某所开的酒楼吃饭,并常常到张某所开的糖烟酒公司签字拿东西。1997年4月2日,方某向张某要钱,两人发作对立,方某持刀与张某争持,并冲砸办公室。后张某喊来居委会的同志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民警和居委会主任的掌管下两边进行了调停。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称两人无法和洽,张某给方某3万元,尔后两人无任何联系。其时民警和张某还通知方某离婚要到法院。不久张某给付了方某3万元,方某搬出了张某的住处。同年6月,方某让在马鞍山日杂公司任管帐的妹妹用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断婚证明,与某校教师马某收取了断婚登记。8月,张某以方某构成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方某的行为怎么定性,不合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方某不构成重婚罪。持这一观念的也有三种不同定见,其一,以为方某与张某的现实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可是两人在居委会主任与派出所民警的调停下自行到达了分手的协议,因为现在法令并未对现实婚姻以及不合法同居的免除明确规定采纳何种方法,因而,不能一概否定该协议行为的有效性,即可以以为两人的婚姻现已协议免除,现已失去了构成重婚罪的条件。其二,以为方某是通过开具虚伪证明的手法与马某收取了断婚登记,方某与马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不构成法令上的夫妻联系,故不构成重婚,应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吊销。其三,以为本案在违法片面要件上不具备,方某在居委会主任与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与张某到达分手协议,这一协议尽管无效,但因为公民对免除婚姻的法定程序不行了解这一特定状况,方某在片面上产生了严重的误解,以为通过协议已免除了与张某的婚姻联系,在这种的状况下,方某的重婚行为充其量归于片面上的直接成心,而重婚罪的构成是以直接成心为构成要件的,因而本案缺少重婚罪的违法构成中的片面要件,故不该定重婚罪,处理时可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5条免除后一婚姻联系。
第二种观念则以为方某与张某自1990年起同居至今,且两边同居时均已到达法定条件,现已构成现实婚姻。该现实婚姻的免除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仅仅方某与张某在居委会主任及派出所民警在场的状况下到达的暗里协议,因而该免除婚姻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方某与张某之间仍存在着现实婚姻联系。在这种状况下,方某出具虚伪证明与马某收取成婚证,尽管其收取成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显然是成心隐秘自己有爱人的现实而与别人成婚,这一行为不管从片面仍是客观上均已构成重婚。在处理时,应判定方某犯重婚罪,一起免除方某与马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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