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8:59
保管和托付,这本来便是两个法令概念,不一样的词汇,这两个都是归于服务的合同,关于保管合同和托付合同的差异是怎么进行阐明的?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保管合同和托付合同的差异是什么
保管合同与托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归于供给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托付合同的差异首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职责,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的首要职责,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产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产品),受托人的职责也或许包括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究竟仅为附带性职责。别的,托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作对外署理问题,因而,托付合同常包括署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作对外署理的问题,更无所谓署理权的授与。
保管合同首要职责
存放人
(1)付出保管费的职责
(2)存放人的奉告职责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职责
(2)亲身保管职责
(3)不运用保管物的职责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职责
(5)第三人建议权力时保管人的职责: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存放 人返还保管物的职责。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许对保管物请求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告诉存放人。
(6)职责承当: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②假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保管合同首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供给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意图,保管人为存放人供给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实行,仅搬运保管物的方位,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运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还不能建立,还必须有存放人将保管物交给给保管人的现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依据当事人约好。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这个保管中的保管人的职责只是便是保管物品的安全,还有相应职责,可是托付中的托付人的话,那么要的职责就会更多一些了,并且出了工作要承当比较严重的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保管合同和托付合同的差异是什么
保管合同与托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归于供给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托付合同的差异首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职责,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的首要职责,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产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产品),受托人的职责也或许包括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究竟仅为附带性职责。别的,托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作对外署理问题,因而,托付合同常包括署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作对外署理的问题,更无所谓署理权的授与。
保管合同首要职责
存放人
(1)付出保管费的职责
(2)存放人的奉告职责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职责
(2)亲身保管职责
(3)不运用保管物的职责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职责
(5)第三人建议权力时保管人的职责: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存放 人返还保管物的职责。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许对保管物请求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告诉存放人。
(6)职责承当: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②假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保管合同首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供给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意图,保管人为存放人供给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实行,仅搬运保管物的方位,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运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还不能建立,还必须有存放人将保管物交给给保管人的现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依据当事人约好。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这个保管中的保管人的职责只是便是保管物品的安全,还有相应职责,可是托付中的托付人的话,那么要的职责就会更多一些了,并且出了工作要承当比较严重的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