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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6:07
绿色食物标志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绿色食物标志处理方法》
现已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绿色食物标志处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物标志运用处理,保证绿色食物诺言,
促进绿色食物作业健康开展,保护出产运营者和顾客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拟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绿色食物,是指产自优秀生态环境、
按照绿色食物规范出产、
实施全程质量操控并获得绿色食物标志运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第三条绿色食物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物及绿色食
品标志进行监督处理。第五条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担任全国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请求的查看
、颁证和颁证后盯梢查看作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物作业安排(
以下简称省级作业安排)
担任本行政区域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请求的受理、
初审和颁证后盯梢查看作业。第六条绿色食物产地环境、出产技能、产品质量、
包装贮运等规范和规范,由农业部拟定并发布。第七条承当绿色食物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作业的技能安排,
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才能,并依法经过资质确定,
由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按照公平、公平、
竞赛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存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舞和扶持绿色
食物出产,将其归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规划,
支撑绿色食物出产基地建造。第二章 标志运用请求与核准第九条请求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的产品,应当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则,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有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质料产地环境契合绿色食物产地环境质量规范;(二)农药、肥料、饲料、
兽药等投入品运用契合绿色食物投入品运用原则;(三)产品质量契合绿色食物产品质量规范;(四)包装贮运契合绿色食物包装贮运规范。第十条请求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的出产单位(以下简称请求人),
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物出产的环境条件和出产技能;(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处理和质量保证系统;(四)具有与出产规模相适应的出产技能人员和质量操控人员;(五)具有安稳的出产基地;(六)请求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载。第十一条请求人应当向省级作业安排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志运用请求书;(二)资质证明资料;(三)产品出产技能规程和质量操控规范;(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规划样张;(五)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规则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第十二条省级作业安排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完结资料
查看。契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并在产品及产品质料出产期内安排有资质的查看员完结现场查看;
不契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奉告理由。现场查看合格的,省级作业安排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
由请求人托付契合第七条规则的检测安排对请求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
境进行检测;现场查看不合格的,
省级作业安排应当退回请求并书面奉告理由。第十三条检测安排承受请求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
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
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作业日内完结检测作业,
出具产品质量检验陈述和产地环境监测陈述,
提交省级作业安排和请求人。检测安排应当对检测成果担任。第十四条省级作业安排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陈述和产地环境监测陈述
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提出初审定见。初审合格的,
将初审定见及相关资料报送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
退回请求并书面奉告理由。省级作业安排应当对初审成果担任。第十五条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作业安排报送的请求
资料之日起三十个作业日内完结书面查看,
并在二十个作业日内安排专家评定。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对。第十六条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应当依据专家评定的定见,
在五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议。赞同颁证的,
与请求人签定绿色食物标志运用合同,颁布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证书,
并布告;不赞同颁证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奉告理由。第十七条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证书是请求人合法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的凭
证,应当载明允许运用的产品称号、商标称号、
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值、产品编号、标志运用有用期、
颁证安排等内容。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别,具有平等效能。第十八条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证书有用期三年。证书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的,
标志运用人应当在有用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作业安排书面提出续展
请。省级作业安排应当在四十个作业日内安排完结相关查看、
检测及资料审阅。初审合格的,
由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在十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议。
准予续展的,与标志运用人续签绿色食物标志运用合同,
颁布新的绿色食物标志运用证书并布告;不予续展的,
书面通知标志运用人并奉告理由。标志运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请求,或许请求续展未获经过的,
不得持续运用绿色食物标志。第三章 标志运用处理第十九条标志运用人在证书有用期内享有下列权力:(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阐明书上运用绿色食物标志;(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
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运用绿色食物标志;(三)在农产品出产基地建造、农业规范化出产、产业化运营、
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用相关扶持方针。第二十条标志运用人在证书有用期内应当实行下列责任:(一)严格履行绿色食物规范,
坚持绿色食物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稳牢靠;(二)恪守标志运用合同及相关规则,规范运用绿色食物标志;(三)
活跃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查看及其所属绿
色食物作业安排的盯梢查看。第二十一条未经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答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绿色食物标志。制止将绿色食物标志用于非答应产品及其运营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用期内,标志运用人的单位称号、产品称号、
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经省级作业安排审阅后向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请求处理改变手
续。产地环境、出产技能等条件发生变化,
导致产品不再契合绿色食物规范要求的,
标志运用人应当当即中止标志运用,
并经过省级作业安排向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陈述。第四章 监督查看第二十三条标志运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操控系统,
对其出产的绿色食物质量和诺言担任。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
品标志的监督处理作业,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物产地环境、
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运用等状况进行监督查看。第二十五条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和省级作业安排应当树立绿色食物
危险防备及应急处置准则,
安排对绿色食物及标志运用状况进行盯梢查看。省级作业安排应当安排对辖区内绿色食物标志运用人运用绿色食物标
志的状况实施年度查看。查看合格的,
在标志运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查看合格章。第二十六条标志运用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由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撤销其标志运用权,回收标志运用证书,
并予布告:(一)出产环境不契合绿色食物环境质量规范的;(二)产品质量不契合绿色食物产品质量规范的;(三)年度查看不合格的;(四)未恪守标志运用合同约好的;(五)违背规则运用标志和证书的;(六)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志运用权的。标志运用人按照前款规则被撤销标志运用权的,
三年内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不再受理其请求;情节严重的,
永久不再受理其请求。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
转让绿色食物标志和标志运用证书。第二十八条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物和标志运用状况进行社会
监督。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物检测、审阅、监管作业的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承当绿色食物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作业的技能安排假造检测成果的,
除依法予以处分外,由我国绿色食物开展中心撤销指定,
永久不得再承当绿色食物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作业。第三十条其他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等法律法规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绿色食物标志有关收费方法及规范,
按照国家相关规则履行。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物标志处理方法》(
1993农(绿)字第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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