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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起算时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0:27

【案情】贲正才生前系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员工。2008年6月27日,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为其所属61名员工向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并于同日交纳了相应的稳妥费5490元。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7月4日对该投保内容进行开端审阅,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08年7月8日签发稳妥单,并开具5490元的稳妥费发票。同年7月20日,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投保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送达稳妥单和相应稳妥费发票。稳妥单载明:投保人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被稳妥人为贲正才等61人,稳妥期限自2008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7日二十四时止,获益人为法定。2009年6月29日,贲正才遭电击逝世。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赵长英系贲正才之妻,贲兴潮、贲兴月系贲正才子女,闻长兰系贲正才母亲,均系贲正才榜首次序法定继承人。    【审判】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依据以为:稳妥合同应自投保人要约并经稳妥人许诺时建立,如未附收效条件或期限,稳妥合同建立时即收效。本案中,尽管稳妥单载明的稳妥期限为2008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7日24时止,但,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08年7月8日才签发稳妥单、开具稳妥费发票,此刻应视为对投保人要约的许诺,因而本案稳妥合同的建立时刻是2008年7月8日,而非稳妥单载明的2008年6月28日。涉案集体意外损伤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安全集体意外损伤稳妥条款》约好的“本合同稳妥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赞同承保、收取稳妥费并签发稳妥单的次日零时开端至约好的停止日二十四时止”,应为对稳妥合同收效所附的条件和期限,涉案稳妥合同的稳妥期限应为2008年7月9日零时至2009年7月8日二十四时。贲正才于2009年6月29日被电击而逝世,稳妥事端发生在稳妥期限内,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建议意外身故稳妥金。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和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一起承保,应一起承当稳妥补偿职责。判定: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和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起付出赵长英、贲兴月、贲兴潮、闻长兰稳妥金30000元。    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以为:稳妥单已清晰载明稳妥期限自2008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27日二十四时止,该稳妥合同是附收效期限的合同,所附的收效期限或许先于签发稳妥单的时刻,也或许后于签发稳妥单的时刻,稳妥期限应以稳妥单记载为准。贲正才在2009年6月29日意外身故,并不在稳妥期限内,稳妥人无给付稳妥金的责任。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依据《安全集体意外损伤稳妥条款》第四条“本合同的稳妥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赞同承保、收取稳妥费并签发稳妥单的次日零时开端至约好的停止日二十四时止”约好的内容,涉案稳妥合同的稳妥期间应为稳妥公司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后的一年时刻。本案中,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于2008年7月8日签发的《集体人身稳妥稳妥单》中,将稳妥期间开始时刻提早至2008年6月28日零时,违背上述稳妥条款的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于2008年6月27日提出投保请求、交纳稳妥费,系要约行为;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发稳妥单,系许诺行为;两边之间的稳妥合同应自许诺收效时建立。合同建立是合同收效前提条件,合同未建立就不存在合同收效的问题,即便是附收效时刻的合同,所附的收效时刻也应当在合同建立之后。涉案稳妥单记载稳妥期限始期为2008年6月28日,早于稳妥合同建立的时刻2008年7月8日,逻辑上存在对立,事实上减轻了稳妥人的责任。涉案稳妥合同的稳妥期限应为自合同建立之日向后顺延一年,即2008年7月9日起至2009年7月8日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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