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7:26
[案情] 张德福、魏文娥爱人生有一子一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大的产业----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心爱的孙子张凡。在孙子一岁半时,儿子张大军与妻子离婚,孙子也被判给了其母亲抚育。1998年3月26号,两位白叟一起立下了一份遗言,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咱们夫妻一起缔结遗言,决议咱们两个人中先逝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承继。后逝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承继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承继权,咱们夫妻二人不管谁先逝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吊销本遗言。2000年4月,张德福逝世了;相隔不到一年,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合理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请求改变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这个音讯让张大军感到意外。由于对爸爸妈妈生前立遗言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现在母亲逝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样敢公开违反白叟的志愿提出分房产呢?当他拿着爸爸妈妈的一起遗言来到法庭时,意外地发现了第二份遗言。本来母亲在父亲逝世3个月后立下的,内容是:我现在决议吊销1998年与老公张福瑞立的遗言,依据现在我的日子起居情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今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承继。并且这份遗言也进行了公证。 [不合定见] 关于怎么切割该房产,法院内部有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夫妻一起遗言应恪守我国法令关于遗言的规则,所以立遗言人有权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所以,应以被承继人的最终的遗言为准,房产由张小兰承继。 第二种定见以为,夫妻一起遗言是两边的法令行为,具有法令约束力,夫妻两边有必要恪守。假如答应一方恣意吊销、改变遗言中对自己遗产的处置,则会违反另一方的定见。魏文娥对一起遗言的吊销权因张德福的逝世而归于消除,即不得经过另一份公证遗言吊销一起遗言,所以依据一起遗言该房产应由张大军承继。 第三种定见以为,一起遗言是当事人实在意思反映,是有用的。但一起遗言只对已逝世的遗言人的遗产发生效能,而活着的遗言人则有权保存归于自己的那部分产业,有权随时改变或吊销所立遗言。所以,张德福的遗产应由张大军承继,魏文娥的遗产应依据改变后的遗言由张小兰承继。即张大军、张小兰各承继房产的一半。 第四种定见以为,《承继法》第20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魏文娥立的第二份实际上是吊销了一起遗言,故本案中张德福的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一起承继,魏文娥的遗产则依据遗言由张小兰承继。即张大军承继房产的1/6,张小兰承继房产的5/6。 [分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 所谓一起遗言又称合立遗言、联合遗言、共立遗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言人一起缔结的同一份遗言。一起遗言依据其内容能够分为单纯的一起遗言、彼此的一起遗言和相关的一起遗言。本案中的一起遗言归于相关一起遗言,即彼此以他方之遗言为条件的遗言。虽然现实日子中很多存在一起遗言,特别夫妻一起遗言,但我国《承继法》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则,理论上有必定说、否定说和有约束的必定说三种观念,司法实践中也缺少一致的规范,通常是依据遗言的具体内容来裁判。 笔者以为,一起遗言自身有利也有弊,可是遗言行为归于私权处置行为,应遵从意思自治准则,并且由于传统要素的影响,在我国存在也较为广泛,在拟定、修正相关法令时应对此进行规则。在没有相应法令能够引用之时,对一起遗言的效能不能混为一谈,应依据遗言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张、魏爱人生前立下遗言,将遗产的承继权赋予张大军,并无违法之处,一起遗言有用,并且一起遗言人的吊销权因夫妻一方逝世而归于消除。可是,假如承继人有差错,乃至暗杀、优待、遗弃被承继人时,一起遗言人一方能不能吊销、改变遗言呢?答案是必定的,《德国民法典》就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一起遗言人得掠夺终意承继人的承继权。在本案中,张德福身后,张大军开端对魏文娥漠不关心,不尽奉养责任,魏的日常日子起居都由女儿照料,也便是说张大军有差错,这个时分作为一起遗言之一的魏文娥有权吊销、改变自己与爱人所立的一起遗言,掠夺承继人的承继权。魏文娥由于儿子不尽孝而另立遗言实际上便是行使吊销权,一起遗言被吊销,张德福的遗产应由魏文娥、张大军和张小兰承继,而魏文娥的遗言合法、有用,其遗产应由张小兰承继。所以,房产的最终分配应该是张大军承继房产的1/6,张小兰承继房产的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