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7:21一般来说,离婚当事人若想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法院提起,这样才算发动离婚诉讼。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脱离住所地最终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为常常寓居地。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统辖的一般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