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否探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8:52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都知道刑事拘留是违法行为人被约束了人身自由,被关押,关押期间,除律师外一般不许别人会晤,也不能运用通讯东西。也便是说在刑事拘留期间违法嫌疑人家族是不允许会晤违法嫌疑人。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刑事拘留是否能够探视,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协助。
刑事拘留可否探视
违法嫌疑人被拘捕的,延聘的律师可认为其请求取保候审。而违法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延聘律师为其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
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有关案子状况。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侦办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同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护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刑事拘留是否能够探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违法嫌疑人被拘捕的,延聘的律师可认为其请求取保候审。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违法嫌疑人延聘律师,应当经侦办机关同意。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刑事拘留可否探视
违法嫌疑人被拘捕的,延聘的律师可认为其请求取保候审。而违法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延聘律师为其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
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有关案子状况。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侦办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同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护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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