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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8:37

北京市外地农人工参与工伤保险的方法中,用人单位要为外地农人工先行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外地农人工是指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作联系的人员。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北京市外地农人工参与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发布部分: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外地农人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工伤保险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农人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4)18号)及本市工伤保险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在京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含成建制在京承包施工的单位(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外地农人工。
本方法所称外地农人工,是指在国家规则的劳作年纪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作联系的人员。
第三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外地农人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交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人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依照《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带着相关材料到本市出产经营地地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为外地农人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交纳工伤保险费。
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脱离本市时,应当到参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停止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可认为外地农人工先行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五条外地农人工参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方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人工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为缴费薪酬基数。外地农人工务工时刻缺乏12个月的,按实践务工时刻核算月平均薪酬;新招用的外地农人工以自己第一个月薪酬作为当年缴费薪酬基数。
外地农人工缴费薪酬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薪酬60%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薪酬的60%作为缴费薪酬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薪酬300%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薪酬的300%作为缴费薪酬基数。
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及相关文件履行。
第六条已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人工在本市作业期间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人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能够作为请求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劳作能力判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则请求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外地农人工处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准时足额缴费,经本市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确认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市规则履行,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人工,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缴费人员添加手续,处理参保人员添加手续后发作的工伤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其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外地农人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八条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处理停止本市参保手续,应当依据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外地农人工工伤医治状况,确认一次性付出其住院膳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处理移送参保地区县大街、乡(镇)社会保证事务所实施社会化办理手续前付出给工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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