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8]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理条例》的规则,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对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中第十四项“关于《广东省婚姻登记办理
实施细则》的修正决议”第2点修正如下:2.第三十四条修正为:“婚姻当事人招摇撞骗供给假证件、假资料等,骗得婚姻登记办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办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告其
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结(离)婚证,并对婚姻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