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判决书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9:17
每个现代化的小区根本都有物业服务,本来是为了服务于业主的,但是咱们常常发现许多的物业胶葛发作。已然有胶葛那就不免要进行法令诉讼来处理,那么物业服务胶葛判定书的内容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浦东X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朱X天,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周XX,男,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作业。
托付代理人许XX,女,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作业。
被告李XX,女,1945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浦东新区XX路1758弄XX室。
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周毓强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9年1月起对被告寓居的小区施行物业办理。被告在该小区房子的住房面积为XX平方米,物业办理费的收费规范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85元(人民币,下同)。被告自2009年6月起未交纳物业办理费。故要求被告付出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及违约金139.60元。
被告李XX未具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系XX市浦XX路1758弄XX室房子的业主,该房子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原告于2008年9月与被告寓居小区的房子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约好由原告对被告地点小区进行物业办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规范为多层0.8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交纳当季物业办理费。2009年6月起,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办理费。该小区至今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2011年5月26日,原通知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4月止拖欠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及违约金139.60元。
上述事实,由XX市房地产挂号信息、《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暂时办理规约》、住所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承认表、入户手续联络单、承诺书、催缴信及原告的陈说等依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办理服务后,理应及时付出相应的物业办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拖欠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撑。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本案的具体状况,本院不予支撑。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次序,对此应予严厉批判,由此或许发作的晦气诉讼结果,由被告自行担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办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
二、驳回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责任的当事人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折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XX担负,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凌X
书记员 彭XX
在咱们的日子中,假如发作与物业之间的胶葛,业主也可利用法令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到更大的丢失。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浦东X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朱X天,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周XX,男,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作业。
托付代理人许XX,女,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作业。
被告李XX,女,1945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浦东新区XX路1758弄XX室。
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周毓强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9年1月起对被告寓居的小区施行物业办理。被告在该小区房子的住房面积为XX平方米,物业办理费的收费规范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85元(人民币,下同)。被告自2009年6月起未交纳物业办理费。故要求被告付出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及违约金139.60元。
被告李XX未具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系XX市浦XX路1758弄XX室房子的业主,该房子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原告于2008年9月与被告寓居小区的房子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约好由原告对被告地点小区进行物业办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规范为多层0.8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交纳当季物业办理费。2009年6月起,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办理费。该小区至今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2011年5月26日,原通知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4月止拖欠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及违约金139.60元。
上述事实,由XX市房地产挂号信息、《前期物业办理服务合同》、《暂时办理规约》、住所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承认表、入户手续联络单、承诺书、催缴信及原告的陈说等依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办理服务后,理应及时付出相应的物业办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拖欠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撑。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本案的具体状况,本院不予支撑。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次序,对此应予严厉批判,由此或许发作的晦气诉讼结果,由被告自行担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办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的物业办理费1,579.10元;
二、驳回原告XXXX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责任的当事人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折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XX担负,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凌X
书记员 彭XX
在咱们的日子中,假如发作与物业之间的胶葛,业主也可利用法令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到更大的丢失。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