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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抗诉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1:56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52年出世,住沧州市军分区后院小白楼**号,
申 请 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军分区温泉澡堂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
恳求人因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沧立民终字第350号裁定书第一项,特此恳求抗诉。案子现实、恳求理由及恳求如下:
一、案子根本现实
恳求人XXX(一审被告)自1994年至2002年,在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沧州军分区武士服务社)作业,任常务司理,主管运营事务。该公司是原告吴军英运营的石家庄军品供应站的终年客户。至迟在2000年前,沧州军分区武士服务社就与原告有事务联系。依照两边买卖习气,两边一向沿袭阶段对帐、累计结算的做法。在两边长时间的事务往来过程中,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或沧州市军分区武士服务社在原告处购货,一向是事务人员在原告的制式《产品批发明细单》上,把即日前拖欠的货款对帐、汇总并签名。相似这样的对账单,几年来两边保存下来的不下数十张,其间有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签字经手的,亦有单位事务人员比如孙金刚、王俊凤、韩新红等及恳求人签字经手的。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1日,向原工商登记机关恳求被刊出。原告于 2005年2月16日,凭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刊出前与原告事务往来过程中的终究一张载有恳求人签字的对账单,对恳求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恳求人向原告归还货款37618元。
二、沧立民终字第350号裁定书确定恳求人出具“结帐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证据不足是显着过错的。
为证明恳求人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在一审的法定举证期限内,恳求人依法向法院供给了自2000年至2003年度与原告发作事务的悉数记帐凭据及原始账目,其间,包含出自原告的23张原始《产品批发明细单》。该23张《产品批发明细单》,自022861至0022880号,票号简直相连,其上面载明的内容,为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或沧州市军分区武士服务社数个事务人员的别离签字,各张《产品批发明细单》收据记载的提货、付款、退货数额承上启下,密不可分。 原告据以申述的《产品批发明细单》,上面清楚的载明:总计欠35356 21010-9268-10000=37098元,该《产品批发明细单》票号为0022880,其间,总计欠款的加减式中,35356元来源于0022678号 《产品批发明细单》;21010元来源于0022879号《产品批发明细单》;9268元是0022880号《产品批发明细单》中载明的退货折款数;10000元则是2002年3月付原告货款现金数。而0022678号收据载明35356元则是“原欠”字样,又可上溯到曾经的其他票号,终究追溯到载有沧州军分区武士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张永利 2000年3月28日亲笔字的0022861号《产品批发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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