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费怎么主张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8:35
(一)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补偿的问题。
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的医疗费用一般不该补偿,由于该费用的发作与职责行为一般不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职责的发作一般有必要具有四要素:有职责行为、有危害结果、职责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具有差错)。但如下景象,即交通事故的发作使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变成必要,或许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对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如可为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供给安全性保证,或许将导致其医治费用大幅增减等,则应作特别处理。在这种景象下,假如相对于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医疗费,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的医疗费用较低,则应予以补偿;假如较高,则不该予以补偿。如黄某,患二级高血压症,因交通事故受伤。医治医院在医治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期间,为保证医治作用及黄某的人身安全,采纳了调控血压的医治办法,该办法花费了相对于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医疗费,较低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在判定补偿时,没有扣除医治医院采纳该办法的相应医疗费用。
(二)在非法定的医疗机构医治危害的费用应否补偿的问题。
1.自己用草药或许到民间草医处用草药医治的费用。该费用金额的确认或许收取没有法定规范,随意性大,且费用的发作没有合法性依据,除非补偿义务人赞同,一般不该予以补偿。
2.在村卫生室医治危害的医疗费用、自己购买药品医治危害的费用。该费用的发作、及其金额的确认或许收取具有必定的随意性,除非补偿义务人无贰言,应当结合受害人的危害情况、处方内容、及国家认可的收费规范等确认是否补偿,或许是否悉数补偿。
(三)受害人到异地医治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
假如受害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的医疗机构无医治的条件,或许虽有医治的条件,但较近的异地医疗机构对危害的医治更专业,或更适合保证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或许受害人在异地受伤,回到其住所地医治危害更便当的,其医疗费用应当予补偿。如住所地或许常常居住地在广西桂林市阳朔县的受害人被致骨折后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的界首骨伤医院医治危害,或许因伤情严峻而到桂林市的市级医疗机构医治危害,其医疗费用应当予以补偿。除上述景象外,受害人无正当理由到异地医疗机构医治危害,且其医治的医疗费用显着高于在当地医治的医疗费用的,显着高出的医疗费用部分不该当予以补偿。
(四)现已实践发作,但没有实践付出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
该疗费用因没有实践付出,一般没有收据为凭。假如有其他依据证明该费用的确现已发作,且该费用不具有不该当补偿的景象的,则应当予以补偿。
(五)后续医治费的补偿问题。
后续医治费因没有实践发作,且存在不发作的或许,补偿职责人往往会对补偿提出贰言。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要求补偿该费用,其含义是据以确认补偿的丢失的确、清晰,其弊端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作业担负。权衡以上利害,并考虑所触及的当事人的利益巨细,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该费用的补偿作如下处理:医治医院有清晰证明(包含证明管理项目及医治金额),且补偿职责人无贰言的,判定补偿;医治医院有清晰证明,尽管补偿职责人有贰言,但费用金额不大的,判定补偿;医治医院尽管有清晰证明,但金额较大,补偿职责人有贰言的,判定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补偿。
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的医疗费用一般不该补偿,由于该费用的发作与职责行为一般不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职责的发作一般有必要具有四要素:有职责行为、有危害结果、职责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具有差错)。但如下景象,即交通事故的发作使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变成必要,或许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对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如可为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供给安全性保证,或许将导致其医治费用大幅增减等,则应作特别处理。在这种景象下,假如相对于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医疗费,医治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疾病的医疗费用较低,则应予以补偿;假如较高,则不该予以补偿。如黄某,患二级高血压症,因交通事故受伤。医治医院在医治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期间,为保证医治作用及黄某的人身安全,采纳了调控血压的医治办法,该办法花费了相对于医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医疗费,较低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在判定补偿时,没有扣除医治医院采纳该办法的相应医疗费用。
(二)在非法定的医疗机构医治危害的费用应否补偿的问题。
1.自己用草药或许到民间草医处用草药医治的费用。该费用金额的确认或许收取没有法定规范,随意性大,且费用的发作没有合法性依据,除非补偿义务人赞同,一般不该予以补偿。
2.在村卫生室医治危害的医疗费用、自己购买药品医治危害的费用。该费用的发作、及其金额的确认或许收取具有必定的随意性,除非补偿义务人无贰言,应当结合受害人的危害情况、处方内容、及国家认可的收费规范等确认是否补偿,或许是否悉数补偿。
(三)受害人到异地医治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
假如受害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的医疗机构无医治的条件,或许虽有医治的条件,但较近的异地医疗机构对危害的医治更专业,或更适合保证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或许受害人在异地受伤,回到其住所地医治危害更便当的,其医疗费用应当予补偿。如住所地或许常常居住地在广西桂林市阳朔县的受害人被致骨折后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的界首骨伤医院医治危害,或许因伤情严峻而到桂林市的市级医疗机构医治危害,其医疗费用应当予以补偿。除上述景象外,受害人无正当理由到异地医疗机构医治危害,且其医治的医疗费用显着高于在当地医治的医疗费用的,显着高出的医疗费用部分不该当予以补偿。
(四)现已实践发作,但没有实践付出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
该疗费用因没有实践付出,一般没有收据为凭。假如有其他依据证明该费用的确现已发作,且该费用不具有不该当补偿的景象的,则应当予以补偿。
(五)后续医治费的补偿问题。
后续医治费因没有实践发作,且存在不发作的或许,补偿职责人往往会对补偿提出贰言。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要求补偿该费用,其含义是据以确认补偿的丢失的确、清晰,其弊端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作业担负。权衡以上利害,并考虑所触及的当事人的利益巨细,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该费用的补偿作如下处理:医治医院有清晰证明(包含证明管理项目及医治金额),且补偿职责人无贰言的,判定补偿;医治医院有清晰证明,尽管补偿职责人有贰言,但费用金额不大的,判定补偿;医治医院尽管有清晰证明,但金额较大,补偿职责人有贰言的,判定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