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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养老金怎样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6:28

事例:
在上街作业的马先生与其妻尹女士在1998年10月成婚,2009年10月,郑州中院判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切割。
离婚后,尹女士忽然想起,“他还有养老保险金和住宅公积金,这些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呀!”同年11月,尹女士一纸诉状又告上法院,恳求切割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5万多元的家庭财产,即要求法院把其间一半2.6万元判归她一切。据了解,该金钱中包括其前夫马先生的两个账户数额:养老保险金两万多元,住宅公积金两万多元。收到起诉状的马先生很意外。开庭时,他赞同切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宅公积金,但不赞同切割养老金,由于他并没有实践获得。
上街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住宅公积金均归于共同财产。马先生应该支交给前妻的养老保险和住宅公积金数额为2.7万余元,但鉴于尹女士仅索要2.6万元,故判令马先生付出对方2.6万元。
一审宣判后,马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边再次对簿公堂。马先生以为,依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人账户办理》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养老保险金现在底子无法付出,也并非悉数归个人一切,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切割呢?这顶多算作“等待利益”,一审法院的判定不公平。因而,马先生要求吊销一审判定,依法改判尹女士切割自己的5821.39元养老金(个人交纳部分)。
律师观念:
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开端实施。该解说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住宅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切割。可是,该解说并未明确是切割悉数养老金,仍是仅限于个人交纳部分,这具体要看法官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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