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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4:06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则,国家依据世界通用的质量办理规范,推广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准则。企业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认可的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是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准则整体安排办理的根本法令依据。我国《修建法》第53条是关于国家对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推广质量体系认证准则的规则,国家对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推广质量体系认证准则。从事修建活动的单位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两个法令的规则,构成了国家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作业办理的法令依据。
国家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办理体制,能够归纳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施行统一办理;被依法认可的认证安排担任质量体系认证作业的详细施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担任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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