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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和分类我国法律是如何的规定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9:01
核心内容:关于竞业制止的期限和分类我国法令是怎么的规则的呢?下文,听讼网小编给我们介绍,期望对我们有协助。
竞业制止的期限:
《劳作合同法》第24条规则:“竞业束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竞业束缚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束缚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束缚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竞业制止的品种:
在商业秘密的竞业制止维护中,竞业制止的品种包含劳作者在职期间的竞业制止和劳作者离职后的竞业制止两种。劳作者在职期间的竞业制止是指劳作者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竞业制止。关于劳作者在职期间的竞业制止问题,各国的认识上不尽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依据其民商法令的规则,司理人、代理商、董事等负有竞业制止的责任,而关于一般的雇员是否以及怎么承当竞业制止的责任,每个国家的规则不同。例如,德国以为,雇员对其承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陈述,不得违反忠诚责任收受贿赂或许从事对雇主晦气的工作。日本法令关于一般雇员的竞业制止未作规则。我国有关法令关于竞业制止的规则,主要是劳作者在职期间的竞业制止问题。
《公司法》第61条规则:“董事、司理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或许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运营或许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一切”:“公司董事、司理除公司章程规则或许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则。依照上述有关法令的规则,只要企业的董事、司理等高档运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制止的束缚,这是法定的竞业制止责任,法定的竞业制止责任只适用于企业的高档管理人员。
关于企业的一般劳作者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制止的束缚,有关法令对此未作规则。那么,企业的一般劳作者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制止的束缚?已然法令对此未作竞业制止规则,企业的一般劳作者是不受竞业制止束缚的。
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一般劳作者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许底子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用的劳作报酬与企业的高档运营管理人员比较较低,法令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制止。可是,假如企业与劳作者在竞业制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好,企业的一般劳作者应当依照约好受竞业制止的束缚。
劳作者离职后的竞业制止是指劳作者在与企业的劳作联系停止后的竞业制止。劳作者离职后的竞业制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作者签定竞业制止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停止后,假如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许相关的工作,如到与原企业有竞赛联系的企业上任,或许自办与原企业有竞赛联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运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许由于了解原企业的运营状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赛对手。
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能够在劳作者劳作联系停止后与劳作者签定竞业制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制止合同中约好在必定期限内制止劳作者从事某项工作或许出产某种产品,一起,企业对劳作者给予必定的经济补偿。劳作者离职后的竞业制止责任是约好责任,不是法定责任。假如劳作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制止的书面约好,劳作者不承当竞业制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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