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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0:15

处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含:收养意图、有无子女、自己经济状况、有无抚育才能以及不优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确保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爱人逝世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自己地点单位人事部分或地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纪状况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确诊证明;
7、现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资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资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供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裔收养的供给华裔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两边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地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子女状况和送养人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安排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赞同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历的证明和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别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到达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爱人的,提交爱人赞同其被收养的书面定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两边缔结的书面协议。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安排;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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