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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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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企业职工薪酬薪水准则、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能够作为薪酬薪水开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律师回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和职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则,列入企业职工薪酬薪水准则、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助,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则的,可作为企业发作的薪酬薪水开销,按规则在税前扣除。不能一同契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助,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则核算限额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则,关于合理薪酬薪水问题。《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薪酬薪水",是指企业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规则实践发放给职工的薪酬薪水。税务机关在对薪酬薪水进行合理性承认时,可按以下准则把握:(一)企业制定了较为标准的职工薪酬薪水准则;(二)企业所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契合职业及区域水平;(三)企业在必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薪水是相对固定的,薪酬薪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五)有关薪酬薪水的组织,不以削减或躲避税款为意图。因而,列入企业职工薪酬薪水准则、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契合"合理薪酬薪水"规则的,能够作为薪酬薪水开销,按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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