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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管辖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习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求,精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统辖的相关规则,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功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问题,告诉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统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统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大单位军事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子。
四、婚姻、承继、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作争议等案子,以及群体性纠纷案子,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五、对严重疑问、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子,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议由其审理,或许依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议由其审理。
六、本告诉调整的级别统辖规范不触及知识产权案子、海事海商案子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子。
七、本告诉规则的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规范,包括本数。
本告诉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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