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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经典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21:50

【案情介绍】
乙船公司“琴海”轮承运甲公司货品,自马来西亚槟城港运至我国北海港。该提单反面的共同海损条款载明:“共同海损应依据承运人的挑选在任何港口或地址依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矩理算”。“琴海”轮驶离槟城港开往我国北海途中主机泊车,船只向南漂航。主机泊车后船员即投入抢修,但因条件所限,经两天多抢修,仍无法修正主机。船只宣告求救信息,越南派出拖轮将“琴海”轮拖进金兰湾港。越方收取了拖轮费、救助费。船长代表船东宣告共同海损声明,宣告共同海损;轮机长出具海事陈述。因为才能及条件所限,在金兰湾无法将主机修正。乙船公司请广州救捞局将“琴海”轮拖至我国北海,并付出了拖带费。
在北海港经历船师查验,确定主机不能发动的原因是因为各缸的空气发动阀发动活塞的密封环失掉弹性,气密较差,已存在危险,加上第七缸发动空气阀阀盘开裂,该气缸彻底失掉气密,导致进入各缸的发动空气压力缺乏而无法发动。
保险公司为甲公司的货品向乙船公司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许诺“假如共同海损献身及/或费用被证明是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合理发作的,且经承认下述货品应参与分摊,我司确保付出相应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乙船公司托付我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对“琴海”轮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依据该处出具的理算书,承认共同海损的船货各方分摊金额。
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以共同海损事端是乙船公司不行免责过错形成为由回绝分摊共同海损费用,乙船公司恳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分摊该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并由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成果】
法院以为,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胶葛。依据目的港验船师的查验陈述,以及原被告对该毛病原因均予以认可,予以采信。“琴海”轮主机共有9个缸,其9个缸的密封环悉数失掉弹性,而密封环失掉弹性乃是一个渐进的进程,即可以必定这一现象在开航前和开航其时现已存在,此即意味着船只在开航前和开航其时是不适航的。?琴海?轮主机的每一个缸之密封环全都老化和不气密,是一个长时间的、渐进的进程,这显着是一个慎重的专业人员以惯常办法查看船只所能够发现的缺点,因此明显不属于船只的潜在缺点。由此非潜在缺点而形成的船只不适航,承运人不能革除补偿之职责。而据轮机长事端陈述,主机发作毛病后船上无相应备件可资替换,依据《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只开航前和开航其时,应当慎重处理,使船只处于适航状况,妥善装备船员、装备船只和装备供应品”的规则,上述情况亦标明船只是不适航的,且该不适航与共同海损事端之间有清楚明了的法令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原告不行免责过错而导致的共同海损丢失,当然地应由其自行承当,而不能将该丢失转嫁给非过错方,不然既对非过错方不公平,亦有悖法令关于承运人最低职责的规则。被告以共同海损事端是原告不行免责过错形成为由进行抗辩并回绝分摊共同海损丢失,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依法予以支撑;原告诉讼恳求被告分摊共同海损丢失,没有法令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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