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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8:20

进一步剖析,能够发现我国代位承继的如下特色。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承继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承继人不受辈数的约束,亦即代位人能够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说说明晰“后辈直系血亲”的规模。
三是代位承继是被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中规则的“血亲”是既包含天然血亲,一起也包含拟制血亲,即被承继人的养子女和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承继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被承继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承继人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承继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损失承继权,代位承继人所承继的产业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承继的那部分,假如被代位人损失了承继权,那么相应的代位承继人也不能承继产业。
五是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遗言承继不发作代位承继,遗言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遗言不得履行,依照法定承继来承继。
六是在代位承继中,爱人不得相互代位承继,即老公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后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承继。
七是发作代位承继时,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的承继位置与榜首次序的承继人一起承继,代位承继人与榜首次序承继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假如榜首次序没有其他承继人,那么代位承继将作为仅有的承继人,获得悉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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