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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交易实行新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1:48

昨日,北京市建委会正式下发并实施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告诉》和《北京市限价产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其间,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将以本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施“新房”出售交70%差价,“老房”出售交总价10%土地收益;而限价房转让则按35%补交差价。
北京规则,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商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而满5年后可按商场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房,但“新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至于已购限价房,也是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而满5年后转让所购限价房的,应按照到时同地段普通产品住宅和限价房差价的必定份额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现在该份额定为35%,北京有关部门还可依据房地产商场状况当令调整这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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