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还部分借款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5:30
在欠钱不还的案子中许多时分有或许债款人现已还了一部分的,那么这一部分肯定在之后就不必还了,那么咱们要怎样确定这部分钱呢,相关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被告已还部分告贷怎么确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甲诉称,2012年8月5日,被告乙与原告洽谈,从原告处告贷11500元,出具借单一张,被告丁为该告贷供给担保并签字。2013年5月26日,被告乙、丁向原告出具确保书一份,许诺2013年7月20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被告丁也拒不实行一起还款职责。被告乙与丙系夫妻联系,告贷发作于其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系夫妻一起债款。为此,诉至法院,恳求:1、判令被告乙、丙向原告归还告贷11500元,被告丁在10000元限额内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并向原告付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的利息至判定收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乙辩称,借单是我自己所写,告贷数额实践为10000元。现在我没有才能归还。
被告丙、丁未予辩论,亦未提交依据。
经审理,本院确定,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朋友联系。2012年8月5日,被告乙向原告甲告贷115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借单一张,载明:“借单今借到甲现金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元)告贷人乙保人丁2012年8月5日”。被告乙、丁并在该借单上加摁手印。2013年3月20日,被告乙给付原告甲1000元;2013年5月10日,被告乙给付原告甲300元,合计给付原告13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条两张。2013年5月26日,被告丁为原告出具确保书一份,载明:“乙确保在7月20号之前还甲10000元(壹万元整)丁”,被告乙在该确保书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乙未再归还。 另,庭审中原告建议该告贷系被告乙为被告丁生育孩子所借,被告乙辩称实践告贷10000元,1500元系一个月的利息,该告贷是为归还别人告贷所借,并认可其与被告丙原系夫妻联系,两人于2012年9月29日离婚。原告还建议被告分两次归还的1300元系被告归还原告的其他告贷,与该告贷无关。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法庭供给相应依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供给的借单一张、确保书一份、户籍证明一份,被告供给的收条两张、离婚协议一份及原、被告陈说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乙向原告甲告贷11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单证明,本院予以承认。被告乙虽抗辩实践告贷10000元,但未提交依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乙已给付原告1300元,原告虽建议该1300元系被告归还原告的其他告贷,但并未提交依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用。据此,被告乙尚欠原告告贷本金10200元。被告乙未按确保的还款时刻实行归还告贷的职责,已构成违约,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乙自逾期之日及起至判定收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付出逾期利息,契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丁为该告贷供给了确保,但两边未约好确保方法,被告丁应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因该笔告贷的用处,原告建议系被告乙为被告丁生育孩子所用,因而,该笔告贷虽发作在被告乙与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但不归于被告乙与丙的一起债款,被告丙不负归还职责。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又未供给依据,应视为其抛弃抗辩,亦应承当举证不能之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告贷本金10200元。
二、被告乙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核算;以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核算)。
三、被告丁在10000元限额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丙的诉讼恳求。 被告假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38元,折半收取169元,保全费135元,合计304元,由被告乙、丁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能够拿出依据的,比方收条之类的便是还的一部分,所以在还钱的时分也要记住写一个收条,这样在之后就不会多还了,欠钱不还总之是欠好的,所以在法律上肯定是需求还钱的,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被告已还部分告贷怎么确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甲诉称,2012年8月5日,被告乙与原告洽谈,从原告处告贷11500元,出具借单一张,被告丁为该告贷供给担保并签字。2013年5月26日,被告乙、丁向原告出具确保书一份,许诺2013年7月20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被告丁也拒不实行一起还款职责。被告乙与丙系夫妻联系,告贷发作于其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系夫妻一起债款。为此,诉至法院,恳求:1、判令被告乙、丙向原告归还告贷11500元,被告丁在10000元限额内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并向原告付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的利息至判定收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乙辩称,借单是我自己所写,告贷数额实践为10000元。现在我没有才能归还。
被告丙、丁未予辩论,亦未提交依据。
经审理,本院确定,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朋友联系。2012年8月5日,被告乙向原告甲告贷115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借单一张,载明:“借单今借到甲现金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元)告贷人乙保人丁2012年8月5日”。被告乙、丁并在该借单上加摁手印。2013年3月20日,被告乙给付原告甲1000元;2013年5月10日,被告乙给付原告甲300元,合计给付原告13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条两张。2013年5月26日,被告丁为原告出具确保书一份,载明:“乙确保在7月20号之前还甲10000元(壹万元整)丁”,被告乙在该确保书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乙未再归还。 另,庭审中原告建议该告贷系被告乙为被告丁生育孩子所借,被告乙辩称实践告贷10000元,1500元系一个月的利息,该告贷是为归还别人告贷所借,并认可其与被告丙原系夫妻联系,两人于2012年9月29日离婚。原告还建议被告分两次归还的1300元系被告归还原告的其他告贷,与该告贷无关。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法庭供给相应依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供给的借单一张、确保书一份、户籍证明一份,被告供给的收条两张、离婚协议一份及原、被告陈说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乙向原告甲告贷11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单证明,本院予以承认。被告乙虽抗辩实践告贷10000元,但未提交依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乙已给付原告1300元,原告虽建议该1300元系被告归还原告的其他告贷,但并未提交依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用。据此,被告乙尚欠原告告贷本金10200元。被告乙未按确保的还款时刻实行归还告贷的职责,已构成违约,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乙自逾期之日及起至判定收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付出逾期利息,契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丁为该告贷供给了确保,但两边未约好确保方法,被告丁应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因该笔告贷的用处,原告建议系被告乙为被告丁生育孩子所用,因而,该笔告贷虽发作在被告乙与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但不归于被告乙与丙的一起债款,被告丙不负归还职责。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又未供给依据,应视为其抛弃抗辩,亦应承当举证不能之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告贷本金10200元。
二、被告乙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甲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核算;以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核算)。
三、被告丁在10000元限额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丙的诉讼恳求。 被告假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38元,折半收取169元,保全费135元,合计304元,由被告乙、丁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能够拿出依据的,比方收条之类的便是还的一部分,所以在还钱的时分也要记住写一个收条,这样在之后就不会多还了,欠钱不还总之是欠好的,所以在法律上肯定是需求还钱的,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