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手术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4:12
【案情】
2015年3月5日,经湖南省某县所属乡计生育办做思想工作,已生三孩的年青女乡民张某到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承受输卵管结扎手术。术后6小时左右,张某因左边腰腹部痛苦进入该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两日后,经张某要求转院至郴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被确诊为“左肾积水,尿路感染、结扎术后”。3月19日,张某承受了开放性左边无功用肾切除术,半月后出院。共发生医疗等费用16319.51元。2015年3月14日,张某与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约好: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暂支壹万元给张某,用于其医治和事端判定;张某到事端判定部分判定出成果后再洽谈或按司法程序处理“。但在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向张某付出人民币10000元后,张某未恳求事端判定,而是恳求了伤残等级司法判定,定论为七级伤残。2015年7月12日,张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补偿原告医疗、伤残、误工等费合计192836.1元。
【不合】
本案在处理进程中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与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之间的联系依然归于患者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属民事案件受理规模,应当按照《侵权职责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节育并发症胶葛案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述。
【分析】
自己赞同第二种处理定见,理由如下:
其一,施行节育手术是履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的行为,并非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医疗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17条、第20条、第33条的规则,施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施行计划生育的职责。育龄夫妇应当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节育方法,承受计划生育技能服务辅导。计划生育技能服务机构承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辅导和技能服务。被告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是法定的计划生育技能服务机构,从法律上虽然归于服务部分,不是政府的行政法律机关,但也有政府赋予的必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律资历,法律的结果应该由赋予他的相关权力的行政法律机关承当职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22条规则:“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挑选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方法。”本案原告已生育三孩,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应采纳绝育方法的行政相对人。该县所属乡计生办将原告张某送到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做节育手术,是对张某违法生育行为的阻止及处分,契合计生行政机关行政法律要求。被告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对张某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依据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方针,原告张某到被告处做节育手术系在乡计生办做思想工作并催促下才去的,并非实在志愿,不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即两边当事人的位置是不相等的。而医疗机构与患者联系均是相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表现,二者有实质的差异。故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为张某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不是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医疗行为。
其二,节育并发症胶葛当由行政程序救助处理。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则:“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出产、日子困难,仍选用城镇处理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方法,由地点城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处理。”第十八条规则:“在本方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备、判定、医治,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分担任,有关善后胶葛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分及其地点地政府进行和谐处理。”此方法不只清晰了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判定、补偿的程序和内容等,并且规则了其胶葛处理费用由施术单位、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分和民政部分等担负,即节育并发症胶葛救助途径是由行政程序处理,而不归于司法救助途径处理。
本案原告未向计划生育科技部分恳求节育并发症判定,其身体症状是否归于节育并发症还有待判定才干得出定论。纵然系构成节育并发症,其救助途径也属行政程序处理,而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208条的规则,对本案的处理应裁决驳回原告申述。
2015年3月5日,经湖南省某县所属乡计生育办做思想工作,已生三孩的年青女乡民张某到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承受输卵管结扎手术。术后6小时左右,张某因左边腰腹部痛苦进入该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两日后,经张某要求转院至郴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被确诊为“左肾积水,尿路感染、结扎术后”。3月19日,张某承受了开放性左边无功用肾切除术,半月后出院。共发生医疗等费用16319.51元。2015年3月14日,张某与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约好: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暂支壹万元给张某,用于其医治和事端判定;张某到事端判定部分判定出成果后再洽谈或按司法程序处理“。但在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向张某付出人民币10000元后,张某未恳求事端判定,而是恳求了伤残等级司法判定,定论为七级伤残。2015年7月12日,张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补偿原告医疗、伤残、误工等费合计192836.1元。
【不合】
本案在处理进程中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与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之间的联系依然归于患者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属民事案件受理规模,应当按照《侵权职责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节育并发症胶葛案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述。
【分析】
自己赞同第二种处理定见,理由如下:
其一,施行节育手术是履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的行为,并非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医疗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17条、第20条、第33条的规则,施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施行计划生育的职责。育龄夫妇应当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节育方法,承受计划生育技能服务辅导。计划生育技能服务机构承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辅导和技能服务。被告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是法定的计划生育技能服务机构,从法律上虽然归于服务部分,不是政府的行政法律机关,但也有政府赋予的必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律资历,法律的结果应该由赋予他的相关权力的行政法律机关承当职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22条规则:“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挑选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方法。”本案原告已生育三孩,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应采纳绝育方法的行政相对人。该县所属乡计生办将原告张某送到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做节育手术,是对张某违法生育行为的阻止及处分,契合计生行政机关行政法律要求。被告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对张某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依据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方针,原告张某到被告处做节育手术系在乡计生办做思想工作并催促下才去的,并非实在志愿,不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即两边当事人的位置是不相等的。而医疗机构与患者联系均是相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表现,二者有实质的差异。故某县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站为张某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不是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医疗行为。
其二,节育并发症胶葛当由行政程序救助处理。国家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则:“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出产、日子困难,仍选用城镇处理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方法,由地点城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处理。”第十八条规则:“在本方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备、判定、医治,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分担任,有关善后胶葛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分及其地点地政府进行和谐处理。”此方法不只清晰了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判定、补偿的程序和内容等,并且规则了其胶葛处理费用由施术单位、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分和民政部分等担负,即节育并发症胶葛救助途径是由行政程序处理,而不归于司法救助途径处理。
本案原告未向计划生育科技部分恳求节育并发症判定,其身体症状是否归于节育并发症还有待判定才干得出定论。纵然系构成节育并发症,其救助途径也属行政程序处理,而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208条的规则,对本案的处理应裁决驳回原告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