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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9:24

第一条 为标准公务员解雇作业,保证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造高素质的公务员部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解雇规则(试行) 》(人社部发〔2009〕71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解雇,是指机关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免除与公务员的委任联系。
公务员被解雇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解雇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景象、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予以解雇:
(一)在年度查核中,接连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作业,又不承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地点机关调整、吊销、兼并或许减缩编制员额需求调整作业,自己回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实行公务员责任,不恪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改变,不适合持续在机关作业,又不宜给予开除处置的;
(五)旷工或许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接连超越十五天,或许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解雇:
(一)因公致残,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作业能力的;
(二)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人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不得解雇的景象。
第六条 解雇公务员,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地点单位在核准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主张并填写《解雇公务员批阅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安排人事部门审阅。
(三)任免机关批阅。作出解雇决议的,以书面形式告诉呈报单位和被解雇的公务员,一起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存案。
县(自治县)级以下机关解雇公务员,由县(自治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阅并报县(自治县)级党委或许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决议。
(四)《解雇公务员批阅表》和解雇决议等存入自己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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