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听证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8:46
行政处分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虽然行政处分决议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令含义,但也不能否定听证程序有时的确也会阻碍行政效率的进步,不能要求一切的行政处分决议都要经过听证才干作出。因而,行政处分决议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依据<<行政处分法>>规则,行政处分决议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只限于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发生适当的影响,因而,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分决议,能够确保行政处分决议合法性的正确率,防止违法的行政处分决议对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的合法权力的损害。可是,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决议,依然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履行。
(2)在行政机关奉告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分进行听证的决议权在于受处分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奉告受处分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后,由受处分的当事人依据自已的状况决议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办听证。对受处分的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安排听证。
行政处分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
(1)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分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法,能够是书面方式,也能够是口头方式。对受处分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承认受处分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力的现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分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预备有关举办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现已承认举办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告诉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确保听证的有效性,听证告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抵达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举办。公民能够参与旁听。新闻记者能够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查询人员掌管。这种查询与检查人员的别离,有助于承认查询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以为掌管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请求其逃避。
(5)受处分的当事人能够自已参与听证,也能够托付一至二人署理参与听证。
虽然行政处分决议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令含义,但也不能否定听证程序有时的确也会阻碍行政效率的进步,不能要求一切的行政处分决议都要经过听证才干作出。因而,行政处分决议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依据<<行政处分法>>规则,行政处分决议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只限于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发生适当的影响,因而,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分决议,能够确保行政处分决议合法性的正确率,防止违法的行政处分决议对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的合法权力的损害。可是,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决议,依然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履行。
(2)在行政机关奉告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分进行听证的决议权在于受处分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奉告受处分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后,由受处分的当事人依据自已的状况决议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办听证。对受处分的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安排听证。
行政处分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
(1)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分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法,能够是书面方式,也能够是口头方式。对受处分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承认受处分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力的现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分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预备有关举办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现已承认举办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告诉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确保听证的有效性,听证告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抵达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举办。公民能够参与旁听。新闻记者能够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查询人员掌管。这种查询与检查人员的别离,有助于承认查询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以为掌管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请求其逃避。
(5)受处分的当事人能够自已参与听证,也能够托付一至二人署理参与听证。